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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常政发[2002]233号
【颁布时间】 2002-12-20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17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常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废止
  常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
  (常政发[2002]233号2002年12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全面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及时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监督力量,完善安全监督管理手段,并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五)部署、督促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接到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七)及时督促下级政府或者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防范,组织对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对发生重大、特大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市长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是本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分管副市长是各自分管工作范围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兼任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主任的分管副市长,负责指导、组织、协调本市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定期向市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报告分管副市长和市安委会;
  (三)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有效地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
  (四)按照规定组织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接到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市安委会报告,并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七)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向市安委会报送安全事故统计报表;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协调和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并负责职业安全和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二)督促、指导工商贸企业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协调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
  (三)综合管理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本市安全生产形势,拟定本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
  (四)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工作;
  (五)负责本市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六)负责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批复工作;受省、市政府委托,组织协调本市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行政责任进行调查与认定;
  (七)指导、协调本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工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检测检验、安全培训、安全评价、安全咨询服务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八)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九)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安全监督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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