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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常政发[2002]233号
【颁布时间】 2002-12-20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17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常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失效]

[接上页]
(十)依法对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协调、监督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十一)负责对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辖市、区政府和有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监督和考核;
  (十二)组织本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工商贸企业厂长(经理)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市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和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实施机动车辆审验,考核机动车驾驶员,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二)依法监督检查公共娱乐场所、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学校、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按照规定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准运证;
  (四)负责道路交通、火灾和爆炸事故的抢救,并按照有关规定负责事故处理、直接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和职责范围内的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内河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三)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公路(包括桥涵)、航道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以及公路、航道设施安全隐患的整改;
  (五)按照规定参加水上交通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市规划、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选址及其周围环境的安全;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对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的安全资格审查;对城市市政设施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参加建设行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市房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 市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做好有关农业机械检审工作;
  (二)按照规定参加农业机械发生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设施(包括水库、泵站、堤坝、涵闸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病险水库的调度管理,防范垮坝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所属在校学生正常在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加强对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的监督,确保学生安全;
  (三)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四)严禁学校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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