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经贸委、省供销社《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意见 (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经贸委、省供销社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近年来,浙江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烟花爆竹管理的规定,坚持疏导和管理并重,在不断加大清理整顿工作力度的同时,加强规范化管理,保持了烟花爆竹行业安全形势的基本稳定。但是,当前烟花爆竹行业安全隐患仍较突出,特别是省外非法流入、省内非法交易以及非法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为有效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加强浙江省烟花爆竹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领域的安全管理 (一)控制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总量。经过前一阶段的清理整顿,浙江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数量已得到基本控制。今后,原则上不再新建和迁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对已保留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补偿措施后逐步予以关闭。对已明确不予保留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迅速予以关闭。 (二)严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市场准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通过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安全现状评价、“三同时”(即: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审查,持有省公安厅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进行生产。无上述三部门相应的审批文件擅自组织生产的,一律视为非法生产,依法予以取缔或关闭。 (三)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管、公安和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的监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公安部门应及时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应及时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与企业行业主管部门一起,对企业实行关闭: 1.违反管理规定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 2.同一类安全隐患已经受到管理部门两次以上警告或其它行政处罚而未予整改的; 3.在未经审查确认的地点组织生产或者储存火药及有药成品、半成品的; 4.使用违禁黑火药、烟火剂的; 5.存在超定员生产、超定量生产、超定量储存等行为,经有关部门查实后,仍不改正的; 6.以原材料名义购置有药半成品组装,或者用他人产品经改变包装、标识后销售的; 7.成批产品因质量未达到标准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 8.向非法生产者提供生产烟花爆竹的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或者替非法生产者加工成品、半成品的。 二、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流通领域的安全管理 (一)统一烟花爆竹的批发经营。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由县以上供销社所属的日用杂品公司或专业(专营)公司统一经营。批发企业必须经省供销社行业资格认可,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经营批发业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设置,应当按照“安全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由县(市、区)公安部门同供销社等部门从严确定。 (二)规范烟花爆竹的流通渠道。批发企业必须向符合规定的省内生产企业和省外定点生产企业进货;零售网点必须向所在地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对省外调入我省的烟花爆竹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由省级公司办理订购或代理调入。批发企业订购省内产品,使用省统一制订的专用订货合同示范文本。具体办法由省公安厅和省供销社另行制定。 (三)加强对烟花爆竹流通领域非法经营活动的整治工作。供销部门应严格督促经营企业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落实安全储存和安全管理措施。工商部门应坚决取缔烟花爆竹的非法批发、零售和销售中介活动,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省外烟花爆竹非法流入问题突出的省际边界重点县(市、区)、省内烟花爆竹非法交易活动较突出的县(市、区),公安、工商部门可以组织供销等部门加强经常性巡查,及时查处非法经营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过程的安全管理 (一)市、县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和品种,并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工作。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必须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时间和品种出售烟花爆竹,禁止向个人销售小型礼花弹等违规品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