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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02]66号
【颁布时间】 2002-12-19
【实施时间】 2002-12-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7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凡实施禁放的地方,当地公安、工商等部门应认真做好对非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监控、查处工作,防止禁而不止现象的发生。
  
  (二)加强对重点区域、特殊气候条件下的燃放安全管理。市、县政府应划定并公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包括重要机关和军事设施,重点保护单位,易引发火灾的建筑区域,人员集中的商业街道、车站、码头、机场等。
  
  森林火险等级四级以上(含四级)的高火险天气,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点)、国有林场等森林重点保护区域及周边10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各级公安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上述区域的监督管理,及时制止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并依照相关规定对非法燃放者给予必要的处罚。
  
  (三)加强对大型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安全管理。各地举办各种节庆活动需燃放烟花爆竹的,应严格按照《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GA183—1998)的规定,制定燃放方案,确定有相应资质的燃放单位,落实燃放活动中的安全管理措施,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防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凡等级以上燃放活动,组织单位或承办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需从省外调入燃放产品的应按规定的流通渠道进货。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燃放活动或从非法渠道调入燃放产品的,由公安部门按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予以查处;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组织、承办及相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提高监控效力
  
  (一)各市、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并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燃放活动纳入安全生产和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分解落实到相关的职能部门和基层行政管理机构,并经常检查职责落实情况。要根据当地实际,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动员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涉及烟花爆竹的各种违法行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和燃放的宣传教育工作,制止不安全燃放行为;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掌握辖区内烟花爆竹非法从业活动的信息,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二)公安、工商、安全生产监管和供销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作配合,做好各项监督管理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监管,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生产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行业整改、安全教育、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对已经吊销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会同公安部门做好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处置工作,杜绝非法买卖行为和安全事故的发生。气象部门应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场所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并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安全隐患。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燃放教育。
  
  (三)各级公安、工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改善服务,提高效率。在具体的监督检查等活动中,应尽可能采取联合行动,切实减少多头重复检查。要加强对有关执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对执法人员参与、包庇以及纵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对发生烟花爆竹爆炸、火灾等安全事故的,有关部门应迅速开展事故的查处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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