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办发[2002]25号
【颁布时间】 2002-11-28
【实施时间】 2002-1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7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计委、省经贸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黑发〔2001〕11号),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计委、省经贸委、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省乡企局、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科技厅、省外经贸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学习浙闽经验和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充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加快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实现“二次创业、富民强省”的重要途径,希望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精神,加强领导,扎实工作,努力推动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11月28日

  
  
黑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乡镇企业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科学技术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把省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在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上实现重大突破的要求落到实处,进一步引导和促进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认识,解放思想,在全省范围内形成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大发展的浓厚氛围
  
  (一)进一步提高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重大意义的认识,把个体私营经济作为强省经济摆上战略位置。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从战略高度认识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全面实行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充分认识个体私营经济是与市场联结最紧密、并具有活力的经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充分认识个体私营经济是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加快“二次创业、富民强省”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个体私营经济根植于人民群众,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代表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民众工程。个体私营业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是履行纳税人义务的奉献者。他们的政治权利、社会地位和诚实劳动应当而且必须得到承认和尊重。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突破传统所有制观念和发展模式的束缚,把个体私营经济作为发展非国有经济的主攻方向,从实现“二次创业、富民强省”目标的战略高度,在全省范围内造成推动个体私营经济大发展的强大声势。
  
  (二)进一步明确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指导原则。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和“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在这一原则下,坚持积极鼓励,放手发展,大胆突破传统体制的制约,支持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在放活中逐步规范,在发展中完善管理,在繁荣中取得收益;坚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把人民群众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和创业精神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坚持以服务促管理,树立服务是宗旨、执法是手段、发展是目的的思想,主动热情地帮助个体私营企业排忧解难,妥善处理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坚持抓好经济发展环境建设,完善和落实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在全社会形成支持、保护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进一步完善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大发展的政策
  
  (一)放宽个体私营经济市场准入条件。一是放宽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投资领域和经营方式。对特殊行业和商品,可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入股、参股等形式参与生产经营,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参与生产经营。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一业为主,综合经营,除特殊行业和商品,允许根据市场变化,超越核定范围经营,再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对贫困地区群众和下岗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可核发临时性营业执照(三个月内)。鼓励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围绕农业产业化、资源精深加工、绿色食品、对俄贸易、特色旅游和北药开发开展生产经营,参与水利、交通、能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卫生、体育、中介、社区服务等社会事业和服务业的建设发展。二是放宽投资主体、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个体私营企业。新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私营企业,其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首期达到30%,一年内达到50%,三年内全部到位。新设立私营企业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额,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比便超过35%的,须经投资各方约定,并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登记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注册资本中的技术作价出资的部分,经全体股东确认,登记时可不必提交资产评估报告。设立个体工商户或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一般行业的私营企业,只要房屋产权单位或个人出具房屋使用证明,视为有经营场所,允许开办经营。三是简化审批手续和年度检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定经营许可前置审批条件。除法律、法规,以及地方和部门规定的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外,设立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一律改为后置。对从事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提交前置审批要件的行业,提倡实行“一个部门受理、抄告相关单位、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并联审批制度,加快审批速度。对守法经营、信誉良好、连续三年年检合格的私营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年检备案制度,只提交年检报告书即可通过年检。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