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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三条 留学博士回国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除应向设站单位提供第十一条前三款材料外,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推荐意见。 鼓励和支持优秀留学博士来我省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凡符合条件的,各设站单位应随时为他们办理进站手续,并予以重点资助。 第十四条 设站单位培养的博士,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不得申请进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工作站应当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双方单位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具有独立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能力的工作站,经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初审,并报人事部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十六条 设站单位对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人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评议,按照择优录用的原则提出招收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进站和落户手续,并由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七条 对承担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单位或已设站单位的非设站学科,在报经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后,可以依托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也可以根据科研工作需要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年。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后必须出站,或者申请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第二站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其行政、工资、组织等关系由设站单位按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时应当与设站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内容由双方协商决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确因科研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设站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定期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受警告以外行政处分的; (三)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的; (四)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 (五)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 (六)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凡需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当由设站单位提出意见,经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核并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后予以退站。退站后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出站申请,并提交工作总结、研究报告和学术论文(著作)等书面材料。 第二十五条 设站单位接到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出站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进行评审鉴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时,可以根据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为其评定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在站期间业绩特别优秀,作出突出贡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时可由设站单位推荐申请认定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设站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吸引期满出站的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继续留在设站单位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考核合格的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由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颁发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监制的《博士后证书》。 第六章 博士后经费管理及工作评估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生活和科研补助的专项经费。博士后日常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设站单位筹资。 第三十条 中央财政划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主要用于流动站国家资助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和生活费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国家资助标准和每年度下达的资助招收计划,下拨给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由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按计划内招收实有人数核拨到设站单位。中央财政划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的管理,按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