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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人事厅
【发文字号】 浙人专[2002]243号
【颁布时间】 2002-12-19
【实施时间】 2002-12-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7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三十一条 省财政划拨的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流动站自筹资金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和各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生活补助;优秀博士后表彰奖励;本省境内流动站、工作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在浙江工作一次性安家补助费,由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统一管理。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申报条件和程序,按《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应积极筹措资金大力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所定标准。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可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申请办法由各设站单位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办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推行博士后工作评估制度。按照人事部制定的评估办法和统一部署,由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切实加强和规范我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对管理工作优秀的设站单位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或建站后两年未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设站单位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或取消其设站资格。
  
  第七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福利、户口迁移及其配偶子女的随迁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设站单位同岗位同条件人员工资标准的原则,由设站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应视同本单位在职人员管理,按其进站时间和有关规定享受与设站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第三十六条 设站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住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设站单位提供博士后公寓的,其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应当及时从博士后公寓中迁出。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在设站单位所在城市落常住户口,凭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介绍信和学历证书等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或办理暂住户口手续。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凭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的介绍信和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可以凭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的介绍信,办理其子女入托、入学的有关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设站单位应当给予协助。
  
  第八章 博士后联谊会
  
  第四十条 浙江省博士后联谊会是博士后研究人员自愿组织的群众团体。联谊会理事会组成人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一条 省博士后联谊会在省人事厅指导和协调下,按照联谊会章程开展工作,积极组织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搞好科研工作的同时,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技服务活动,并在有关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办好博士后科技开发基地,促进产学研和科技、人才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博士后群体在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十二条 省博士后联谊会应制定每年度的活动计划,并报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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