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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2-19
【实施时间】 2002-12-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8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信用档案管理的通知

为加强本市信用档案管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上海市档案条例》规定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档案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就加强本市信用档案的规范管理和开发利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要求,切实加强本市信用档案管理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尤其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本市加快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本市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产生了大量的信用档案。这些信用档案既是国家档案资源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加强信用档案的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对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机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高全民族诚实守信的道德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朱镕基总理在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加快建立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信用档案,使有不良行为记录者付出代价,名誉扫地,直至绳之以法。”2001年12月召开的全国档案局长馆长会议要求各级档案部门认真调查、总结、推广一些地方和单位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提高全民族诚实守信的道德水平和加强信用文化建设服务。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在今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档案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要求档案部门加强对重要档案的监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因此,各级档案部门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信用档案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积极研究加强信用档案的规范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二、加强监督指导,依法管理信用档案
  
  信用档案主要是指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在经济交往、职能管理和日常生活等社会活动中形成并反映信誉状况,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记录。多年来,本市各有关单位形成的信用文件绝大部分已纳入档案管理,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归档不够齐全、整理不够规范、保管比较分散、利用不甚方便等问题。因此,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要加强对信用档案管理的监督指导,使之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与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相适应,现阶段档案部门应着重加强对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信用档案的管理。
  
  信用档案管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和基础性工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加入本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领导和协调组织,监督、指导各有关部门、企业和中介机构建立信用档案,开展信用档案的管理和提供利用工作。
  
  实施信用档案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社会利用和保守国家秘密的原则。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研究制订必要的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明确有关信用文件材料的归档原则和管理办法。其他行政管理机关的档案部门应当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开展本系统的信用档案工作。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档案部门要积极研究信用文件材料的形成特点,调整归档范围,修订管理制度,实行规范管理。
  
  对信用档案的管理和开发利用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精心组织试点,总结实践经验,探索客观规律,在试点、总结的基础上,逐步推广施行。
  
  三、实行信用档案的集中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实施信用档案的集中管理,首先应严格归档制度。各有关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把本单位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信用文件材料列入归档范围,保持全宗内档案的完整齐全。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形成的有关信用档案电子数据,应通过拷贝,定期送交档案室保存。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推迟归档或拒绝归档,不得随意处置信用文件和档案。其次要整合档案资源。为综合利用分布在各有关单位的信用档案,需在全市范围内整合重要的信用档案资源。凡属市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内的企业形成的信用档案,包括企业概况、业绩报告、审计报告、资质(荣誉)证书等材料及有关数据,应在2003年6月底以前分别复制一套送交市档案馆;之后,每年10月底以前将上一年产生的有关材料及数据复制送交市档案馆,形成长效报送机制。各资信、征信机构应在2003年6月底以前,将3年前形成的有关信用档案复制一套送交市档案馆;从2004年起,每年10月底以前将形成满3年的有关信用档案复制送交市档案馆。市档案馆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信用材料交接双方的协商意见,制定提供利用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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