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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02]63号
【颁布时间】 2002-11-28
【实施时间】 2002-1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8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意见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计委《关于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11月28日

  
  
关于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的意见
  
  (省计委2002年11月25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借鉴浙闽经验,适应我省改革开放新形势,加快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并结合实际,现就鼓励和促进全省民间投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的重要意义
  
  民间投资的发展直接关系到我省经济的实力和地位,对于实现“二次创业、富民强省”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有利于形成多种所有制经济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综合竞争能力;有利于增加就业,缓解就业压力,保持社会的稳定;有利于加快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实现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省民间投资不断增长,但由于受思想观念、政策、体制、市场环境以及投资者自身因素的影响,还存在着投资总量小、质量不高等问题,使民间投资对全省投资增长和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各地、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要求,充分认识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对拉动全省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破除对民间投资的偏见、歧视和限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全省民间投资的发展。
  
  二、打破所有制界限和行业垄断,放宽民间投资领域
  
  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和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除国家有特殊政策规定外,凡允许国有和外资企业进入的投资领域,均对民间投资主体开放。
  
  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参与经营城市水、电(电源)、路、气、环保等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投资开发工业园区,开发专业市场。
  
  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允许民间投资主体参与现有各级各类学校的发展。民间资本对教育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产权归投资者所有;增值部分可按投资额取得合理回报。允许个人以无形资产或管理要素参与办学,其收益可按约定取得相应回报。
  
  允许民间投资主体依法兴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允许参与对社会开放的公立医疗机构重组,通过收购产权和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将部分现有公立医疗机构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鼓励民间投资兴办外贸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自营进出口,发展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开发利用国外资源。
  
  鼓励民间投资采取受让收费权、参股经营、投资建设经营等多元化投资方式,参与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农业开发和农村服务业,发展农村工业、农业产业化项目,参与农村小型水利、农村电源、生态环境、水土保持、农村道路和小城镇建设,承担退耕还林,承包荒山荒坡治理及造林绿化,建立和发展以经营商品林为主的有一定经济规模的个体林场,发展私有林。
  
  鼓励民间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发展旅游产业。允许私营企业和个体私营者兴办旅行社、旅游车船公司、旅游饭店等旅游企业,在符合旅游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开发旅游景点(区)和建设旅游设施等。
  
  鼓励民间资本向高新技术领域投资,参与信息产业、生物工程、新材料、先进制造技术、现代农业、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等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鼓励以资金、技术入股或其它方式经营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鼓励民间投资主体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投资兴办影剧院、博物馆、乡镇(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文化(艺术)馆、图书馆、艺术表演、演出中介及农村电影放映等文化行业。
  
  鼓励民间投资发展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投资建设体育场馆,兴办运动项目俱乐部、体育健身活动中心,承办体育竞赛表演,提供运动医疗康复服务。
  
  鼓励民间投资主体发展服务业,经营信息咨询业、中介服务业、房地产及物业管理、社区服务业等,积极参与电信、金融、保险等行业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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