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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136.5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33%。 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前提下,该企业应缴所得税额的计算如下: 第一步,计算纳税调整后所得 60万元+50万元+100万元+85万元+40万元+30万元=365万元; 第二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36.5万元(先用60万元应税所得弥补,再用从B企业分回的投资双方税率差较大的应补税的投资收益76.5万元弥补),剩余228.5万元(分别是B企业的8.5万元投资收益,C企业的40万元投资收益,D企业的30万元投资收益,A企业的100万元投资收益以及该企业5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 第三步,减去免税及不需补税所得180万元(分别是5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A企业分回的收益100万元、D企业分回的收益30万元); 第四步,加应补税投资收益还原修正额 8.5万元÷(1-15%)×15%+40万元÷(1-20%)×20%=1.5万元+10万元=11.5万元; 第五步,应纳税所得额=228.5万元-180万元+11.5万元=60万元; 第六步,所得税=60万元×33%=19.8万元; 第七步,应补税的投资收益抵免税额=11.5万元; 第八步,应缴所得税额=19.8万元-11.5万元=8.3万元。 (二)境外所得的补税方法 境外所得补税方法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财税字[1997]116号)的规定执行。 五、关于企业工薪支出的有关扣除问题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94号)的规定,凡原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由于企业的隶属关系、领导体制或企业管理机制改革的需要,不再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符合“两低于”原则的前提下,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二)凡采取诸如工资总额包干、集体协商工资制度等工资形式的企业,都必须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两低于”标准的,方可在税前扣除,否则一律按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纳税调整。 (三)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的临时工工资是指与用人单位签定了劳动合同的临时工的工资。 六、关于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乡镇企业确认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中规定,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百分之十,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随着改革的深入,不少乡镇企业的情况发生了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及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乡镇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 (二)生产经营场所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乡镇企业在城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城市开办的企业,可视为生产经营场所在乡镇。 (三)承担支援农业义务。 七、关于企业发生的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产品保证保险支出的扣除问题 企业投保的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产品保证保险支出可在税前扣除。 产品责任保险指承保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修理商等因其制造、销售、修理的产品有缺陷而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由其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损害的赔偿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对象是各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如律师、会计师、医生、建筑设计人员、美容师等。 雇主责任保险承保雇主对所雇员工在受雇期间,因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病而造成人身伤残或死亡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产品保证保险,又称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承保制造商或销售商或修理商(被保险人)因其制造、销售或修理的产品质量有内在的缺陷而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时对用户所负有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八、关于集资利息支出的扣除问题 企业的集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省局苏地税发[1998]1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九、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列支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及《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规定,我省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