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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关于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权限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总机构管理费提取审批办法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要求,决定对《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1999]104号)中有关审批权限作适当调整: (一)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多数企业是跨省的,其管理费的提取比例或数额,由总机构所在省省地税局转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国家税务总局授权审批的除外。 (二)总机构在我省,其收取管理费的多数企业也在我省,分两种情况处理: 1、收取管理费总额达到或高于500万元的,由省局审批或转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2、收取管理费总额低于500万元的,授权总机构所在的省辖市地税局审批。 有关总机构管理费审批管理的其他事宜,仍按苏地税发[1999]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关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要求,决定对《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1998]093号)中有关审批权限作适当调整: (一)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下列损失,须层报省地税局审批: 1、固定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净损失总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下同)以上的; 2、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净损失总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3、坏帐净损失总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上述限额以内的财产损失的审批权限,由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有关财产损失审批管理的其他事宜,仍按苏地税发[1998]09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关于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 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未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予以减免税前,应根据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苏地税发[1996]163号)第五条的规定停止执行。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