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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02]98号
【颁布时间】 2002-11-27
【实施时间】 2002-1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8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编委办、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辽宁省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辽宁省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全省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2]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机构编制管理的基本原则
  
  普通中小学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是指由各级政府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基础教育学校,其经费由财政部门或举办主体拨付。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是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要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力求精简高效。县以下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二、关于普通中小学的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
  
  普通中小学的设立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当地生源情况和地理条件,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县(市、区)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高级中学、城镇初级中学规模一般应达到18个教学班以上。农村初级中学一般应达到12个教学班以上。农村每个乡镇设立一所中心小学和若干分校。
  
  普通中小学的设立、撤销,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本级政府审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普通中小学的领导职数和工作机构要根据其不同类别和规模设置,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普通中学规模在24个教学班以上的可设校级领导职数3职,超过36个教学班的可增加1职;13至23个教学班的可设校级领导职数2至3职;12个教学班以下的可设校级领导职数1至2职。
  
  普通中学24个教学班以上的可设工作机构3个,每个工作机构设领导职数1职;13至23个教学班的可设工作机构2至3个,每个工作机构设领导职数1职;12个教学班以下的不设工作机构,只设教务、总务主任职数1至2职。
  
  普通小学规模在36个教学班以上的设校级领导职数3职;18至35个教学班的设校级领导职数2至3职;18个教学班以下的设校级领导职数1至2职。
  
  普通小学不设工作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设教务、总务主任1至2职。
  
  普通中小学的领导职数和工作机构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定。
  
  三、关于普通中小学的教职工编制
  
  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包括教师编制、职员编制、教学辅助人员编制和工勤人员编制。
  
  1.教师编制: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编制。
  
  2.职员编制:指学校中从事领导和管理工作的人员编制。
  
  3.教学辅助人员编制:指学校中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编制。
  
  4.工勤人员编制:指学校中从事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编制。
  
  普通中小学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任,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人员编制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普通中小学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现社会化。承担学生勤工俭学和实习任务的校办工厂(农场)按照企业管理。
  
  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分别核定。基本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按照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高中的教职工基本编制与学生数比为1∶13;初中的教职工基本编制与学生数比为1∶16;小学的教职工基本编制与学生数比为1∶21。
  
  遇有下列情况,可在基本编制基础上另行核定附加编制。
  
  1.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教学的班级,每班增加0.5名教师编制;
  
  2.为保证各地区教学实验示范和多媒体教学活动的开展,可增核教师编制总数1%的教师编制;
  
  3.为便于教师脱产进修,可增核教师编制总数3%的教师编制;
  
  4.有住宿生的学校,按住宿生总数1.5%的比例核定工勤人员编制,专项用于炊事人员和舍务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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