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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为加强全乡(镇)小学教学业务及相关管理工作,每个乡(镇)中心小学可增核4名教职工编制; 6.乡镇以下的村小学和教学点,年级学生数不足10人的不单独设班,10人以上不足48人的原则上只设1个班。村小学和教学点的人员编制,按基本编制标准核定基本编制后,平均每班不足1.3个编制的,增核附加编制,补足平均每班1.3个编制。 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人员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人员编制标准核定。农村教学点的教职工编制核定在乡镇中心小学内。国有民助、合作办学所需的人员编制经费自理,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另行核定。 市直、市辖区及区辖乡镇的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按照本实施意见逐校进行核定,并报同级政府审定。 各县(市,以下简称县)普通中小学(含县镇和农村)教职工编制由县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提出人员编制的核定方案,经同级政府同意,报市级政府审核后,由市级政府办公厅(室)报省政府核批。县教育行政部门在省政府核批的人员编制总额内,提出各校人员编制的具体分配意见,与学校领导职数和工作机构等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同文下达。 普通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 省编委办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