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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 根据卫生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意见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18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准入管理办法(试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中医药局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准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卫生部等11个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准入管理,促进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改革与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原则上每个街道办事处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社区居委会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 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当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并制定准入细则。 第四条 凡是广东省境内具备提供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的基本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申请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举办主体由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广泛征求社区居民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设置规划。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功能、任务及服务人口需求,配备适宜类别、层次和数量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辖区人口每万人至少配备2名全科医师或经过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合格、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临床执业医师,其他医护人员在上岗前须接受全科医学及社区护理等知识培训。医生、护士比例达到1:1以上。 第八条 业务用房、基本设施及其他条件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布局合理,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及体现无障碍设计要求。 2.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居民需求、社区资源等可设置适宜种类与数量的床位。 3.具备开展社区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基本医疗、康复等工作的基本设备以及必要的通讯、信息、交通设备。 4.药品的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5.科室设置 设有开展全科诊疗、中医、中药、护理、康复、健康教育、免疫接种、妇幼保健和信息资料管理等工作的专门场所。 社区卫生服务站 1.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应少于60平方米,至少设诊断室、治疗室与预防保健室,有健康教育宣传设施,布局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及体现无障碍设计要求。 2.药品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3.具备开展社区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基本医疗等工作的基本设备。 第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得设立分站或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 第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命名原则是:区(县级市)名+街道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命名原则是:街道名+社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章 技术服务内容 第十一条 社区诊断 1.在社区管理部门密切配合下,了解社区居民健康状况,明确社区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需求,提出解决社区主要卫生工作问题的办法。 2.掌握社区人口基本情况,做好出生和死亡登记,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死因分析。 3.社区卫生统计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与上报。 第十二条 健康教育 1.根据社区诊断结果,确定社区健康教育的重点对象,主要内容及适宜方式,指导居民纠正不利于身心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 2.配合开展预防性病艾滋病、无偿献血、生殖健康及禁毒等宣传、教育。 3.积极开展防治肝炎、结核、肠道传染病及季节性多发病的健康教育。 4.开展预防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5.开展预防中毒和其它意外伤害的健康教育。 6. 宣传中医药知识,指导病人和居民开展中医养生保健。 7. 公共卫生法制教育:包括《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提高社区内食品、公共场所及企业经营者、从业人员的卫生意识,自觉守法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