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二十九条 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份享有人是该企业股东。 集体股股东为向该企业投资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股的权利由该集体经济组织选派代表行使,选派代表的名额由股份合作企业章程规定。 法人股股东为向该企业投资的法人。法人股的权利由该法人派代表行使。 个人股股东为投资者个人。个人股的权利由投资者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行使。 第三十条 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参加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代表)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查阅企业股东名册、股东(代表)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表,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选举或者被选举为股份合作企业的董事、监事。 (四)按股份取得股利; (五)企业终止,依法享有企业的剩余财产; (六)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普通股股东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 (一)遵守企业章程,执行股东(代表)会的决议; (二)以其投入的股份为限承担企业的债务; (三)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由企业章程规定。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二条 股份合作企业必须设立股东(代表)会。股东(代表)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 第三十三条 股东(代表)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股份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投资方针;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或者罢免董事和监事,并决定其报酬数量及支付办法; (四)审议批准企业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策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 (五)决定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决定企业的合并、分立或者终止; (七)修改企业章程; (八)需要股东(代表)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股东(代表)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经过半数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股东(代表)会会议。股东(代表)会会议必须有股东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为有效。股东(代表)会的决议必须经过半数股东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股东(代表)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对较大股东可以适当增加投票人数。每个较大个人股股东投票人数最多不超过三人。 第三十五条 股份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企业的经营决策机构,向股东(代表)会负责。 董事从股东中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企业章程规定。 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或者其代理人召集。 董事长是股份合作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股份合作企业规模较小,股东人数较少的,可以实行股东会与董事会合一制。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代表)会会议,并向股东(代表)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代表)会会议的决议; (三)决定股份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 (五)拟订企业的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方案; (六)拟订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企业经理、副经理、财务主管人员及其报酬和支付办法; (八)拟定企业章程修改方案; (九)股东(代表)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股份合作企业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代表)会负责,监事会由股东(代表)会会议选举产生。监事会选举一名监事会主任,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任负责召集。股份合作企业的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股份合作企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可能只设一名执行监事。 监事会主任或者执行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企业的业务、财务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监督董事和经理的工作; (三)对董事和经理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纠正; (四)遇有重大问题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代表)会会议; (五)股东(代表)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执行监事的职权参照前款规定的监事会职权执行。 第四十条 股份合作企业应当设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长或者董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四十一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份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代表)会和董事会的决议;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