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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南宁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南宁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二月)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持南宁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的统一、严肃、整洁,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公文,按机关代字划分,常规性公文包括:南府发、南府报、政府令、南府函、南府干等公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按机关代字划分,常规性公文包括:南府办、南府办报、南府办函等公文。其他常规性公文包括: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政府办公会议纪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以及南府复、南府办复等公文。 公文格式 第三条 公文眉首,一般是指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宽度同版心,即156mm)以上的各要素的统称,包括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等内容。眉首部分一般占公文首页的2/5,请示件约占1/2(式样一、八)。 第四条 公文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份、顺序号三部分按顺序排列组成,用3号仿宋体标识,年份、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001),不加“第”。 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在横线之上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式样八、二十)。 第五条 公文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公文首页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保密期限,则秘密等级与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在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打印公文份数序号(式样一、二十)。 第六条 公文紧急程度分为特急、急件两种,凡需当天或24小时内办结的公文定为特急件,需3天内办结的公文定为急件。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公文首页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与紧急程度,则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式样一、二十等)。 第七条 公文标题,包括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要内容、公文种类。标题文字应力求扼要简短,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要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公文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应注意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第八条 公文抬头,即公文的主要发往机关名称,又称主送机关,应左顶格置于正文之上。公文发往机关名称的排列,如果联合行文,按党、政、军、群顺序排列。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回行时仍需顶格。因主送机关名称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的主题词之下、抄送栏之上,标识方法同“抄送”。 没有抬头的公文,主送机关注在分送栏中,位于抄送机关之上(式样二)。 第九条 公文正文,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第十条 公文落款,指正文末尾加盖的发文机关印章或负责人签名章和成文日期(中文数字)。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会议纪要以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如负责人签发后,因故不能及时发文,时间耽搁超过20天的,成文日期可由承办单位重新确定。 第十一条 批转或转发的报告、意见、通知,被批转或转发的公文标题不冠机关名称,在全文末尾写上机关名称(见式样四)。南宁市人民政府或办公厅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被转发的公文标题冠机关名称并标注发文字号(见式样五)。批转或转发资料性的或没有抬头的公文,标题一般不冠机关名称,在标题下面注明机关名称和年、月、日(中文数字),并用括号括起来(式样十九)。 第十二条 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下空1行左空2个字、公文落款之上用3号仿宋字注明“附件:”及序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的,应在附件首页的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及序号(式样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