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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02]255号
【颁布时间】 2002-12-19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9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三条 公文附注(如“此件不公开报道”等)用3号仿宋字体标识在公文落款(印章)之下1行,左空2个字用圆括号括起来(式样一、二)。上报的“请示”公文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式样八)。
  
  第十四条 公文生效标识包括发文机关印章或签署人姓名。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即成文日期之上)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日期,成文日期右空4个字,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1行之内,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日期;当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印章时,应将成文日期拉开,左右各空7个字,主办机关在前,两印章互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过3mm,均压在成文日期上,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当联合行文需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应将发文机关名称按主办机关在前、其他机关在后的顺序逐一署名排列在相应位置后,加盖印章,印章每行最多排3个,两端不得超过版心,最后一行如余1个或2个印章,均居中排列,最后一行印章之下右空2个字标识成文日期(式样一、六)。
  
  第十五条 印章的加盖方法有下套式和中套式2种。下套式加盖方法适用于带有国徽、印章下弧没有文字的印章,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上;中套式加盖方法适用于印章下弧有文字的印章,要求印章的中心线压在成文日期上。
  
  落款用领导同志签名章的,应在签名章前放上该领导的职务。
  
  第十六条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不能容纳·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用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第十七条 主题词,标引在公文末页左下端、分送栏之上,“主题词”3个字用3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词目之间空1字。主题词使用方法按照《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的规定和要求标引。
  
  第十八条 分送、抄送栏,设在公文末页下端、公文印发机关栏之上。抄送机关排列依次为:党、军、群;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会,市工商联。分送、抄送栏左右各空1字,用3号仿宋体标识,在“分送”、“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与机关之间同一单位各部门用顿号隔号,其他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每个层次的抄送机关后标句号。
  
  第十九条 印发机关栏,设在公文末页最后一行。印发机关统称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日期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字标识。为便于分发、登记、存查,应注明公文印数。
  
  第二十条 南府发、南府办公文,眉首印机关全称加“文件”两字;发文字号置于发文机关标识之下,横线之上居中排布。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标识在发文机关标识右上角(式样一、十七)。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令公文,文件眉首印“南宁市人民政府令”,发文字号用“第××号”,序号不分年限连续标识,政府换届时,应重新编序号(式样七)。
  
  第二十二条 南府报、南府办报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发文字号于横线之上左侧;签发人置于横线之上右侧,平行排列于发文机关标识之下。(式样八、二十)。
  
  第二十三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政府办公会议纪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发文序号按年度顺序号编号,编号放在横线之上居中;政府工作会议纪要一般要有反映会议内容的标题,并置于横线之下,正文之上(式样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
  
  第二十四条 南府干、南府函、南府办干、南府办函等其他公文,眉首印机关全称,发文机关标识距上纸边30mm,发文字号放在武文线右侧,标题之上,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标注在武文线下左侧,标题之上,分送栏在公文末尾,不标明印发机关,注明公文印数,首页不显示页码(式样十、十一、二十一、二十四等)。
  
  印刷格式
  
  第二十五条 公文用纸采用A4型纸,左侧装订。文字从左向右横排。一般情况下,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每页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第二十六条 公文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字,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字或黑体字。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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