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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编制2003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2)23号)要求,现就编制2003年省级和各地预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3年财政经济形势和编制2003年预算的指导思想 2003年,国家将继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以继续保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出口增加,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初步分析,2003年全国国内生产总值增幅可保持在7%左右,物价总水平与2002年持平或略有上涨。但经济发展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从国际上看,世界经济走向稳定复苏的前景还有很多不确定因素;从国内看,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下岗失业及再就业问题比较突出。 由于宏观经济环境继续趋于宽松,积极财政政策的效应逐步显现以及省内一些有利于经济持续增长因素的不断累积,2003年我省经济将继续保持稳定增长的良好态势。初步分析,全年国内生产总值增幅约8.5%左右,物价总水平与上年持平或略有上涨。但经济发展中内在的体制性、结构性矛盾仍然存在,就业和再就业压力进一步加大。 2003年,全省财政收支规模将进一步扩大,但收支矛盾仍将十分突出。从收入上看:受资源税等地方税种税源的减少以及金融保险营业税税率下调等减收因素影响,财政收入难以有大幅度增长。从支出上看: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发放,调整收入政策增支“翘尾”,农村税费改革、社会保障以及农业、科技、教育等重点项目都需要增加大量支出。根据以上分析,编制2003年预算总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法积极组织收入,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认真落实积极财政政策,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保证重点支出需要,努力压缩一般性支出,确保实现财政收支平衡;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保持社会稳定;巩固完善农村税费改革,深化部门预算编制改革,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强化综合财政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二、2003年财政收入安排及政策要点 (一)财政收入的增幅与国内生产总值增幅基本同步。 (二)严格财税纪律。税收制度的制定和税收政策的调整权在中央,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越权减免税收,不得擅自出台减免税和先征后返等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出台的要立即纠正。同时,清理和规范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 (三)调整部分税收政策,具体包括: 1、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承诺的义务,中央将调整关税税率和政策; 2、对1996年4月1日前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含重大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享受外商投资政策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其进口设备或原材料统一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的政策; 3、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项下进口设备,实行全额征税,经核查“产品全部直接出口”情况属实的,在5年内全部返还,每年返还已纳税额的20%。 (四)按照国务院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2003年,中央和地方分享比例调整为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地方各级分享比例根据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调整情况和省政府确定的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作相应调整。 (五)充分考虑国家调整营业税、资源税等税收政策、实行退耕还林还草以及完善农村税费改革等减收因素的影响,积极开辟新的财源,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 三、2003年财政支出安排及政策要点 (一)国家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2003年继续发行建设国债,首先用于在建项目的扫尾,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争取国债资金的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中央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津贴、补贴经费,并保证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出现新的拖欠。同时,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制度,认真清理国家规定外对个人发放的津贴、补贴等,逐步做到统一、规范、透明。 (三)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2002年下半年中央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的补助“翘尾”部分,2003年预算要予以安排。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投入,加大对再就业工作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