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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02]78号
【颁布时间】 2002-11-25
【实施时间】 2002-1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0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经贸委关于实施“双十”工程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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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加强和改善企业管理。“双十”企业要按照《基本规范》的要求,加强“模拟市场”的成本管理、相对集中和加快周转的资金管理、与国际质量体系“对标”的质量管理;要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采用现代管理技术、方法和手段,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争取“十五”期间建立货物配送、客户服务等信息系统,有条件的企业,可进行电子交易;要实现生产制造过程的自动控制和内部管理的信息化,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七)突出主业,做好内部重组和分离分流工作。要按照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原则,精干主业,分离辅业和社会职能,集中力量发展核心业务;要在维护社会和企业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做好富余人员的下岗分流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要明晰管理层次,缩短管理链条,母子公司管理层级应控制在3层以内;要理顺产权关系,优化内部组织结构,根据自身特点和发展需要,实行事业部制、分公司或以产权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要做好存量资产的重组优化配置,不断提高资产质量。
  
  三、政策措施
  
  (一)实行授权经营。省政府优先对具备条件的“双十”企业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通过授权经营,明确和规范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使企业成为投融资、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的主体。省政府将通过派出监事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对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并提出奖惩、任免建议。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双十”企业,经省政府批准,可在3年内将部分国有资产收益进行再投资,再投资部分由企业集团统筹安排使用,同时相应增加国有资本金。国有控投的多元股东(集团)股份公司可以比照上述政策执行。
  
  (二)支持上市和多渠道融资。优先支持具备条件的“双十”企业整体或主营业务在资本市场发行股票或“买壳”上市,借助资本市场的规则和竞争压力,规范经营行为,增加决策透明度,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对具备偿债能力的“双十”企业,可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额度内,发行企业债券;银行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和发展前景核定投信额度,并签订“银企合作协议”,给予贷款、承兑汇票、贴现、结算、信息咨询等方面的支持;支持“双十”企业成立财务结算中心。
  
  (三)改革项目审批办法。大型重点骨干“双十”企业的中长期总体发展规划,经省政府批准后,除国家另有规定或规划变更和争取国家政策性支持的投资项目需审批外,其它投资项目不再审批,由企业按规划分步实施,报经济主管部门备案。
  
  (四)支持技术创新。优先将“双十”企业重点调产项目推荐列入国债贴息和省技改贴息项目;鼓励“双十”企业进行技术创新试点,使其技术开发费用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逐步达到3%-5%,并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对省级重点技术中心,计划、经贸、科技、财政等部门要给予适当支持,对具备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技术中心;对“双十”企业开发的有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优先列入“陇货精品”计划,支持其尽快形成规模生产;鼓励将项目开发新增利润提取一定比例主要奖励给项目带头人;将省技术开发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进消化先进技术与重点设备的贴息;省政府每年继续安排1000万元资金,支持重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双十”企业享受国家和省上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税收、进出口、矿产资源等优惠政策。
  
  (五)用好土地政策。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双十”企业,采用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授权经营的土地,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但改变用途的和划拨土地需要转为有偿使用的,按国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法。对进行规范股份制改造、法人治理结构比较健全的企业集团,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审批工资总额,由企业参照省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和社会平均工资,根据经济效益自主决定工资分配。建立和完善企业激励机制,对“双十”企业经营管理者试行年薪制,年薪水平的确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可试行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试点。
  
  (七)支持分离分流。对“双十”企业在分离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处置不良资产、内部重组等方面,各级政府要优先给予支持。对授权经营的“双十”企业,根据国家和省上制定的统一政策和程序,可用企业辅业国有资产的变现收入,支付分离分流的成本。对产品无市场、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干企业,依法实施兼并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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