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02]50号
【颁布时间】 2002-11-23
【实施时间】 2002-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0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治理“餐桌污染”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同意,现将省经贸委制订的《关于加强治理“餐桌污染”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治理“餐桌污染”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
  
  (省经贸委)
  

  治理“餐桌污染”执法工作是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的主要内容和重要保障,对于打击食品卫生违法行为、保护合法经营,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治理“餐桌污染”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不懈地抓好治理“餐桌污染”执法工作,有效查处食品卫生违法案件,推进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扎实、深入地开展。
  
  一、健全和落实治理“餐桌污染”执法工作责任制
  
  承担食品卫生行政执法职责的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三定”方案以及省政府关于治理“餐桌污染”的分工,认真查处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食品卫生违法案件。各部门应设立并公布24小时值班电话或联络电话,落实值班执法人员,遇有群众举报或有关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配合时,应立即行动,按照各自职权处理食品卫生违法案件。
  
  在治理“餐桌污染”执法过程中,各执法部门应依法履行执法职能,不得相互推诿。若出现管辖争议,可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二、建立治理“餐桌污染”执法联动工作机制
  
  各级参加治理“餐桌污染”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部门包括:经贸、公安、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环保、工商行政管理、渔业、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盐业等部门。
  
  参加执法联动机制的部门接到举报时,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立即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负责通知责任部门,责任部门应立即派出执法人员负责处理;需要其它部门配合执法的,本部门应先派出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同时通知相关部门执法联动。被要求执法联动的部门接到通知后要迅速派出执法人员参加案件查处。
  
  实行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食品卫生违法案件包括:私宰生猪(牛、羊)行为,经营私宰肉品行为,经营未经检疫的畜禽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经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行为,经营农残、药残超标和其它受污染的种植业产品和水产品行为,违规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兽药(含渔用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行为,不规范清洗二次供水设施行为,制售非碘食盐及其他各类污染食品行为,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源地的行为。
  
  各级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联合执法检查行动。联合执法检查行动的具体参加单位可根据联合执法的目的和对象确定。各单位参加联合执法检查行动的执法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行政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政治可靠,业务精通,并相对固定。
  
  三、加强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协调领导
  
  执法联动工作机制作为治理“餐桌污染”执法工作的日常形式,全省23个市在2002年底前均应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各县在2003年底前应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具体方案由各市、县治理“餐桌污染”协调领导机构办公室牵头制定并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需要组织定期联合执法检查行动的市、县,由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市、县治理“餐桌污染”协调领导机构办公室协调后报市、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需要组织临时联合执法检查行动的,可由有关部门提出,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市、县治理“餐桌污染”协调领导机构办公室可根据治理“餐桌污染”工作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各有关部门进行临时性的联合执法检查。
  
  四、落实执法工作办案经费
  
  执法办案经费(包括污染食品的检测和处理经费)原则上由立案部门承担,各级财政应将有关部门办案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给予保证。执法办案过程中,大批量检测、销毁污染食品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追加经费补助。市、县财政应安排同级治理“餐桌污染”协调领导机构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经费补助。
  
  五、严惩食品卫生违法行为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