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精简文件的一系列规定,为切实精简省政府机关的文件,经省政府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省政府机关要带头做好精简文件的工作,在全省政府系统中起表率作用 (一)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具有行政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精简文件是全面实践“三个代表”要求,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需要,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需要,下决心把省政府机关文件过多的问题解决好。 (二)各部门要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把工作重点放在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加强调研和督查,集中精力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上,在减少审批事项上多下功夫,坚决把本部门的发文总量减下来。 (三)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本部门的电子政务建设,加快实现省政府机关政务信息化的步伐,充分利用全省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传输公文,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改变传统的主要依靠印发文件推动工作的做法。 (四)各部门发文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注重实效,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可长可短的文件一定要短。 二、严格控制省政府及办公厅发文 (一)省政府及办公厅主要发文形式规范为17种(详见附件),杜绝印发无发文字号的白头文。 (二)以《吉林省人民政府文件》(吉政发)发文,必须是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关系全局的问题,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由省政府发文的事项。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吉政办发)发文,必须是传达省政府的重要决定、重要通知,或经省政府同意转发各市州政府、各部门的重要报告、意见等。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一律不得要求以《吉林省人民政府文件》或《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发文。 (三)以《吉林省人民政府文件》转发《国务院文件》,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转发《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承办部门必须提出明确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并代拟转发文稿报省政府审定。 (四)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发文,如需翻印或转发,一律由省政府对口部门办理,省政府及办公厅一般不予翻印或转发。 (五)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部门自行发文,如涉及其他部门的工作,可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凡部门行文或几个部门联合行文可以解决的问题,一律不以省政府或办公厅名义发文。 (六)减少省政府及办公厅纸质公文印发数量。《吉林省人民政府明传发电》(吉政明电)、《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明传发电》(吉政办明电)、《内部情况通报》、《参阅文件》、需翻印的非涉密的《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一律通过全省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传输至受文单位,不再发纸质公文。随着电子政务建设发展,逐步扩大电子公文传输的范围,减少纸质公文的印发范围和数量。 三、整顿和规范各部门行文 (一)各部门一般不得向市州政府正式行文。除以函的形式(信函格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省政府各部门一般不得向市州政府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如需行文,应报省政府批转或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因特殊情况确需向市州政府正式行文的,应报省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省政府同意。 未经省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要求市州政府向本部门报文。 (二)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省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向本部门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包括本系统)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代替部门审批下达应当由部门审批下达的事项;与相应的其他机关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只能以函的形式(信函格式)行文。 (三)各部门不得指令市州政府以市州政府文件转发本部门的发文,不准以市州政府是否转发了本部门的文件作为各项评优达标活动的评分标准。 (四)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省政府将责令纠正或予以撤销,并追究擅自发文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五)须经省政府审批的事项,经省政府同意可以由主管部门发文,主管部门发文时,文中应注明经省政府同意。须经省政府审批的事项,凡可采用这种行文方式的,均可采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