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2]56号
【颁布时间】 2002-12-19
【实施时间】 2002-12-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0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简省政府机关文件的通知

[接上页]

  (六)认真做好各种简报的清理整顿工作。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大力压缩简报的种类和数量,该停的停,能并的并。简报的内容要言之有物、实事求是,反对空话、套话,力戒形式主义。
  
  四、严格审核把关,努力提高省政府机关的公文质量
  
  (一)各部门要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提出的草拟公文的基本要求制发公文,省政府机关的发文,必须做到: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字数一般不超过3000字。
  
  (二)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亲自主持、亲自指导本部门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各部门的重要文件,要由主要领导同志签发。
  
  (三)办公部门要认真履行审核把关的职能,制定符合本机关实际、科学合理的公文运转规则和工作制度,为领导当好精简文件、提高公文质量的参谋和助手。
  
  附件:省政府及办公厅主要发文形式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省政府及办公厅主要发文形式
  
  一、《吉林省人民政府文件》(吉政发),主要用于印发省政府的决定、意见、重大行政措施、重要通知、通报、公告、通告等。
  
  二、《吉林省人民政府文件》(小字头,吉政文),主要用于省政府上报国务院的请示、报告,给国务院各部门的函,提请省人大或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报告等。
  
  三、《吉林省人民政府令》(吉政令),主要用于公布省政府规章。
  
  四、《吉林省人民政府(函)》(吉政函),主要用于省政府对各地、各部门重要请示的批复,印发非普发性文件等。
  
  五、《吉林省人民政府明传发电》(吉政明电),主要用于省政府关于非秘密的紧急事项的请示、报告、函、通知、批复等。
  
  六、《吉林省人民政府密码电报》(吉政发电),主要用于省政府关于紧急而又机密事项的请示、报告、函、通知、批复等。
  
  七、《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政干任),主要用于任免需省政府行文任免的干部。
  
  八、《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主要用于记载和传达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和主要精神。
  
  九、《省长办公会议纪要》,主要用于记载和传达省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主要精神。
  
  十、《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主要用于记载和传达省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和主要精神。
  
  十一、《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吉政办发),主要用于传达省政府的重要通知,转发各市州、各部门的重要报告、意见等。
  
  十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函)》(吉政办函),主要用于传达省政府对各市州、各部门请示问题的解决意见,办公厅与各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部门请求批准的函等。
  
  十三、《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明传发电》(吉政办明电),主要用于传达省政府决定的紧急事项,发会议通知等。
  
  十四、《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密码电报》(吉政办发电),主要用于传达省政府决定的紧急而又机密的事项。
  
  十五、《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吉政厅字),主要用于办公厅对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发文。
  
  十六、《内部情况通报》,主要用于印发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重大问题或涉及全局问题的讲话摘要。
  
  十七、《参阅文件》,主要用于摘要印发各地各部门的工作经验、调查报告及有指导意义的工作报告等。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