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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鄂办发[2002]40号
【颁布时间】 2002-12-19
【实施时间】 2002-12-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0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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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与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密切相关的事项。主要包括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情况,企业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企业领导人员工资(年薪)、奖金、兼职、补贴、住房、用车、通讯工具使用情况,以及出国出境费用支出情况等。
  
  三、厂务公开的实现形式
  
  9、厂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职工代表大会。要依法建立职代会制度,规范职代会程序,落实职代会职权,凡属职代会审议的事项都要公开。在职代会闭会期间,要发挥职工代表团(组)长和各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的作用。联席会协商处理的问题应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10、厂务公开的日常形式还应包括厂务公开栏、厂情发布会、党政工联席会、职工民主议事会、职工代表听证会、职工恳谈会和广播、电视、厂报、墙报、意见箱、接待日、举报电话等。公开形式应因企制宜,有条件的企业可采用内部信息网络、电子触摸屏等现代化手段,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创新。
  
  四、厂务公开的运作程序
  
  11、实行厂务公开,要严格按照方案制定、内容确定、预先审核、实施公开、评议反馈、落实整改、建档备查等步骤实施。
  
  12、凡列入公开的事项,公开前,必须提交企业相关部门和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组成的审查小组进行预审;公开中,要由纪检、工会有关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的监督小组对公开事项的政策依据、公开程序、承办情况实施监督;公开后,应当组织职工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公开程序的合法性进行民主评议;企业应当根据职工的评议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并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或者说明,企业工会应组织职工对整改的全过程进行民主监督,有权追究造成公开失真相关人员的责任。
  
  13、要坚持定期公开与随时公开相结合,公开的内容应根据企业实际有所侧重。属于职代会审议的事项,应当在职代会召开期间定期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经营者、企业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职代会及时公开;其他事项要采取相应形式随时公开。在公开中,既要公开有关政策依据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又要公开具体内容、标准和承办部门;既要公开办事结果,又要公开办事程序;既要公开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又要公开职工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使厂务公开始终在职工的广泛参与和监督下进行。
  
  五、厂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及责任制度
  
  14、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厂务公开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厂务公开工作机构和责任制度,巩固和发展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职工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和充实厂务公开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并为其提供必需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充分发挥其作用,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厂务公开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15、各级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厂务公开实施有效的行政监督;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对基层实行厂务公开负有监督、指导、检查和责任追究的职责。
  
  16、各地厂务公开领导机构要加大调查研究、督促检查的力度,积极争取人大、政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把厂务公开列入执法检查和视察范围,并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把厂务公开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17、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职代会决议和厂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的,要责令其改正;对弄虚作假,造成公开失真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对导致矛盾激化,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要给予党纪或者行政处分;对在厂务公开中暴露出来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8、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把推行厂务公开工作作为企业党建的重要内容,将实施情况作为考核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的重要依据。要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实行职代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制度,对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15%的,针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诫勉谈话;对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30%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调整或者给予免职、降职及其它必要的处分。
  
  19、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大厂务公开工作的宣传力度,在大力宣扬先进典型的同时,抓住那些消极应付甚至搞假公开的反面典型进行曝光,为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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