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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机动车辆和路桥收费管理,促进经济增长,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开展全国机动车辆和路桥收费检查的通知》(计价检(2002)1855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机动车辆和路桥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时限 (一)检查的范围:公安、交通、市政、环保、技术监督、建委(客运办)等部门,以及涉及机动车和路桥收费的单位(公司)在机动车辆(包括农用车辆)购买、落户、使用等各环节和路桥向车主的收费行为。 (二)检查时间:2001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对重大价格行为的查处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机动车辆收费检查的主要内容 1、擅自立项收费或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收费; 2、继续收取国家或省、市政府取消的收费项目,或变换名目收费; 3、对机动车辆安全重复检验并收费,及在定期检验时搭车收费; 4、针对驾驶员培训、体检和审验、私车驾驶员管理、机动车辆年检等方面的乱收费; 5、执行越权文件收费; 6、通过机动车辆违规集资; 7、其他针对机动车辆的乱收费行为。 (二)路桥收费检查的主要内容 1、未经省政府批准擅自设站收取通行费; 2、未按规定地域设站,搞一站多点,变相扩大收费范围收费; 3、收费还贷期满继续收费;收费还贷期限即将届满时将收费权转让给国内外企业继续收费;收费资金未用于偿还贷款,而挪作他用的; 4、将国家投资建设的路桥与、贷款、自筹资金建设的收费路桥“捆绑”收费; 5、执行越权文件收费; 6、收费公路先收费后建设,或者边收费、边建设; 7、将已取消的路桥收费站的收费项目转移到其他路桥收费站,继续变相收费; 8、路桥建设过程中自立项目收费; 9、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10、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乱收费行为。 三、检查的政策依据 此次检查的主要政策依据是:《价格法》、《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8号令)、《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1994)686号)、《关于禁止对政府投资建设和偿还完贷款的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计价检(1999)2109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2000)8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市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效文件规定。 四、检查的组织领导和时间安排及检查分工 (一)检查的组织领导:这次全市机动车辆和路桥收费专项检查由市物价局统一部署,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负责具体实施。 (二)检查时间:2002年11月开始至12月底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11月上中旬为摸底、调查、部署阶段,有关安排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11月下旬至12月中旬为重点检查阶段;12月下旬为处理和总结阶段。12月31日前检查工作结束。 (三)检查分工:市物价局负责对市属的所有涉及机动车辆和路桥收费的部门、单位(公司)的检查。各区、县物价局负责对本区、县所属的涉及机动车辆和路桥收费的部门、单位(公司)的检查。 各区、县要将检查与调研相结合,重点研究检查中反映出的深层次政策问题,有关问题研究的分工为:市内六区和塘沽区重点研究小轿车购买、落户及使用各环节一年承担各种费用(用一辆车)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提出促进消费的对策;东丽、西青、北辰区和静海、蓟县等区、县重点研究路桥收费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提出加强监管措施的建议;大港、汉沽、津南、武清、宝坻区和宁河县重点研究小轿车之外其他机动车辆(农用车)收费问题,及加强监管、完善政策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