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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6月23日实施日期:2005年6月23日)废止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工商合[2002]422号) 各分局: 现将《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2002年12月19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转变政府职能,改革企业合同信用评比方式,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合同信用评价机制,促进上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企业合同信用评价是指,由本市企业自愿申报,经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该企业申报期内的合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由企业合同信用自律组织(以下简称自律组织)根据评估报告认定该企业申报期内的合同信用等级的评价活动。 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具有资信评估资质并采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指定的数学模型和软件,从事企业合同信用综合指数评估的中介组织。 本办法所称自律组织是指,由企业自愿组成,以倡导诚信守约、提升企业合同信用水平为宗旨,认定企业合同信用等级的社会团体。 本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由市工商局统一规制、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认定原则) 企业合同信用评价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职责) 市工商局负责制定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规则,监督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过程,指导评估机构和自律组织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综合指数评估和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工作,采用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结果。 评估机构应当采用市工商局指定的统一评价标准(包括数学模型和计算机软件),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评估,并出具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可以应企业的要求,根据定量分析结果,为该企业有偿提供咨询服务。评估机构对被评估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自律组织负责企业合同信用管理的培育、辅导,受理企业参加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申报,审核企业申报的资料,根据评估报告认定企业合同信用等级,并建立参加合同信用等级认定企业的合同信用档案。 第二章 申报条件、评价内容和等级 第五条 (条件) 企业合同信用等级申报认定的主体条件为: (一)本市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开业已满两个会计年度; (三)具有自律组织会员资格。 第六条 (认定内容) 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内容为: (一)企业合同管理水平,包括: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合同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合同管理各级负责人职责落实情况;合同管理人员岗位资质情况;合同管理人员业务考核情况;合同条款的规范和格式合同的应用水平;合同签约率。 (二)企业合同履约能力,包括:企业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企业现金流动负债比;企业总资产报酬率;企业净资产收益率;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 (三)企业合同履行状况,包括:企业合同履约率;企业合同变更率;企业合同履约率变动指数;企业合同履约客户满意度;企业之间逾期账款比率;企业逾期贷款比率。 (四)企业社会信誉。 (五)认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认定等级) 企业合同信用等级分为A、B、C三等和AAA、AA、A、BBB、BB、B、CCC、CC、C九级。等级含义为:AAA,很好;AA,优良;A,较好;BBB,尚可;BB,一般;B,欠佳;CCC,较差;CC,很差;C,极差。 第三章 认定的程序 第八条 (提交材料) 申报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应向自律组织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企业合同信用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审核、拟定) 自律组织依据本办法审核《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报告》,拟定申报企业的合同信用等级。 第十条 (征询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