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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进一步理顺县乡财政分配关系,巩固和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文件)、《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鄂发[2002]1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鄂政发[2002]29号)的要求,现对农村税费改革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目标和原则 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目标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合理划分县、乡两级政府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建立较为规范的县、乡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通过体制的调整和完善,切实保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和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防止县、乡财力分配严重不均,过多集中于县级财政、将收支缺口留在乡镇,防止县(市、区)内乡镇间财力差距进一步扩大,促进地方经济及各项事业的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 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财权与事权相结合。从有利于乡镇政权建设和乡镇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出发,将适合乡镇管理的收支下放到乡镇管理,做到乡事乡办,乡财乡理,权责结合。划分乡镇收入范围,应将适于乡镇征收管理的税种列入乡镇收入范围,农村税费改革后增加的农业税收,原则上全部留给乡镇;划分乡镇支出范围,应将乡镇职能机构的支出和社会事业发展支出列入乡镇财政预算支出(中央、省明文规定上划的除外),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乡级道路建设以及血防经费支出等五项事业支出纳入乡镇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二)坚持分税制的改革方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打破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各级收入的方法,实行按税种比例分享的规范办法。 (三)量入为出,以收定支。各县、乡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基本要求,量入为出,以收定支。按机构改革后的“三定”方案核定支出范围,首先保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其次要保证行政管理以及基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法定和政策性重点支出,严禁将财政资金投入到竞争性生产领域。 (四)统筹兼顾,适当向乡镇财政倾斜。正确处理县、乡分配关系,合理分配县、乡财力,在兼顾县级财政支出需要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照顾乡镇财政利益,保证乡镇政权组织运转的基本支出需求。 (五)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实际情况,在综合考虑乡镇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财政收支规模等因素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的乡镇,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合理确定乡镇财政体制。 二、乡镇财政收支范围的划分 (一)收入范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工商各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二)支出范围:在编人员工资的支出、乡镇政权正常运转的支出、乡镇社会事业发展支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支出、公共设施维护建设支出、公益性排涝支出、乡村防汛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的规定,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上收到县集中管理,并按2001年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通过银行按时足额直接拨到在银行开设的教职工个人工资账户中,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农村中小学的公用经费资金来源除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外,其余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 三、乡镇财政收支基数的核定 (一)收入基数。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收入变化情况,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酌情参考历年的收入情况,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收入基数。 (二)支出基数。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五项事业支出列入财政预算的变化情况以及政策性增人增资、精简人员、节约开支等因素,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支出基数。乡镇财政支出基数应当足额保证乡镇干部工资发放、乡镇政权运转基本支出需要和乡镇各项事业正常发展支出需要。严禁在乡镇财政支出基数上留硬缺口,严禁将干部、教师工资的发放与年度财政收入任务的完成情况挂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