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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鄂办发[2002]37号
【颁布时间】 2002-11-22
【实施时间】 2002-1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0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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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定额上交(或补助)基数。乡镇财政收支基数核定后,原则上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对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乡镇,实行定额上交;支出基数大于收入基数的乡镇,县(市、区)应采取定额补助或者转移支付等形式对其收支缺口给予补助。坚决取消递增上交的财政体制,严禁将年度收入任务的完成情况与财政体制上交(或补助)基数挂钩。
  
  四、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全面推进乡镇财政建设
  
  (一)进一步强化乡镇财政预算的约束力,实行综合财政预算。乡镇政府的各项收支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预、决算制度。乡镇政府的收支项目必须经过同级人大审批,接受人大的检查和监督。县级应加强对乡镇财政收支项目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二)全面推行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零户统管”,建立工资直达专户。从2002年起,原则上取消乡镇各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各单位财务收支由乡镇财政所集中核算、统一管理;优先保证干部工资的正常发放,建立工资专户,实行乡镇干部工资由财政统一发放,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账户。
  
  (三)建立对乡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省、市(州)今后都将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县(市、区)的转移支付补助力度,县(市、区)也必须尽快建立对乡镇的转移支付制度。对自身财力无法保证基本支出需要的困难乡镇,各县(市、区)必须通过加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保证乡镇组织正常运转和乡镇社会事业发展的基本支出需要。
  
  (四)加快建立乡镇国库,强化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充分调动乡镇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金库管理条例》的规定,逐步建设乡镇国库,规范乡镇国库管理。乡镇国库的建立,将充分调动乡镇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乡镇国库资金要严格按照预算安排的支出拨款,确保乡镇财政国库资金安全、有效地运行。
  
  (五)清理债务,防范和化解乡镇财政风险。各地要帮助乡镇政府制定偿债计划,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清理乡镇债务,防范乡镇财政风险。要在全面清理、检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借债、谁还款”的原则,分别进行清偿,不得以债抵税,不得向群众平摊债务、转移债务。今后,各乡镇要严格控制新增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乡镇政府和财政一律不得为企业和其他一切经济组织提供担保。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要坚持量力而行、量财办事的原则,根据财力制定发展计划,不得编制赤字预算,不得超越自身能力盲目借债搞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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