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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政函[2002]100号
【颁布时间】 2002-12-18
【实施时间】 2002-1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0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关于印发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和北京铁路局所属各房改办公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现将《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切实落实该方案规定。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职工思想工作,确保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顺利进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和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按照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设立决策和管理机构
  
  (一)设立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房改办。
  
  1.管委会由30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在委员中,地方政府负责人,房改、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人民银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代表,法律、金融和住房等方面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在管委会中,中央国家机关、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和北京铁路系统的委员占三分之一。
  
  2.在管委会中,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委员,由北京市主管副市长及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代表担任。
  
  担任委员的专家,法律方面专家由市政府法制办推荐,金融方面专家由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推荐,住房方面专家由市建委和市国土房管局推荐。
  
  3.管委会中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分别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管理局商有关工会委员会、北京铁路局工会委员会、北京市总工会推荐;单位代表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北京铁路局、市房改办分别推荐,单位代表要兼顾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合理分配名额。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单位代表或专家中,应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4.管委会委员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聘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经管委会全体委员推举产生。主任委员可由北京市主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可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推荐的人选担任。
  
  5.管委会按规定履行职责,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由管委会办公室承担会议筹办和决定事项督办等工作。
  
  6.管委会日常工作的经费支出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预算安排。
  
  (二)设立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直属北京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该中心主要负责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承办管委会决定的有关事项,汇总编报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和财务预决算,统一对外发布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
  
  管理中心主任由管委会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北京市人民政府任命,不得兼职。管理中心可按建房改[2002]150号文件规定,并根据业务和合理布局的需要设立设置分中心和管理部。管理中心对分中心实行授权管理,对管理部实行垂直管理。
  
  二、调整管理机构,明确机构职能
  
  (一)管理中心设立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和北京铁路分中心。管理中心授权分中心负责原有业务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使用和核算等具体管理工作。铁道部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并入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局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及北京铁路分局的住房公积金并入北京铁路分中心。管理中心与分中心统一规章制度。
  
  (二)分中心编制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构事务管理局和北京铁路局提出意见,由管理中心统一报北京市编制委员会核定,纳入管理中心编制管理。原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现有编制内的人员可纳入分中心编制。分中心人员的人事和党团关系仍由原所在单位管理。分中心主任由原所在单位提名,管理中心聘任;经管委会提名,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分中心主任可兼任管理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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