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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管理中心授权分中心设立账户,实行内部核算,负责核算其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分中心按照管理中心统一的财务和会计制度、会计账目,进行会计处理和成本核算,计算分中心增值收益;按照规定格式,定期编制、向管理中心报送会计报表。分中心与管理中心实现计算机联网。管理中心可查阅分中心的资金管理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实施管理和监督。 (四)分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产生的增值收益,由分中心单独列账,存入增值收益专户,按规定提出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并经管理中心审核、管委会审批后,在分中心业务范围内分配和使用。 分中心的管理费用(含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分中心按年度编制预算报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的预算应同时报财政部备案)后,由管理中心纳入费用预算,报北京市财政局统一批复。分中心按批准的数额从其增值收益中上缴管理中心,再由管理中心按规定拨付分中心。分中心须专设费用账户进行核算。 分中心归集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必须全部专项用于其管理范围内职工提取和发放贷款,风险准备金应用于弥补分中心贷款产生的风险,其使用须经管委会审批。管理中心暂不占用分中心归集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分中心也暂不占用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 (五)分中心必须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详细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转移和封存等情况。 (六)原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铁道部和北京铁路系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售房款、维修基金和购房补贴资金不在调整范围之内。 (七)按照精简、效能、合理布局的原则,调整原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其所属各分中心全部调整为31个管理部,作为经办网点。管理部由管理中心统一核算,其编制由管理中心报北京市编制委员会审核批准,人员的人事和党团关系由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管理部主任及工作人员由管理中心聘任,择优上岗。对不适应工作的人员要进行培训,对达不到工作要求的人员,应实行轮岗、限期调出和下岗等用人机制。 三、资产清理、审计和移交 原北京市、中央国家机关、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铁道部和北京铁路系统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按以下要求开展资产清理、审计和移交工作: (一)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提取、转移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等业务的前提下,冻结现有资产和人员,对现有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资产清理主要内容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住房公积金总账、单位账和个人明细胀是否相符;委托贷款是否符合规定,数额是否真实准确;购买国债是否符合规定;往来款项、计提账目是否符合规定;增值收益分配是否符合规定;机构的财产、债权和债务是否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规定进行清理等。 (二)必须真实、准确地核实、记录各项债权、债务和净资产,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没有遗漏;在清理基础上,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审计机关对清理结果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原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由北京市审计局负责审计。原中央国家机关、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铁道部和北京铁路系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由各相应审计机关负责审计。 (三)审计工作完成后,按国家规定与新设立的管理中心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原中央国家机关、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和北京铁路系统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移交的资产,分别由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和北京铁路分中心管理。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北京铁路局、北京市财政局和有关审计机关负责对移交工作进行监督。 四、调整工作要求和相关事项 (一)涉及此次机构调整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建房改[2002]110号)要求,预防和制止在机构调整工作中可能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严禁机构调整中的各部门和各单位转移财产,突击发钱、发物,突击提干、进人,随意变更人事档案等。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二)按照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要求,要尽快组建、成立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完成资产清理、审计和移交工作,并按期完成管理机构调整工作。 (三)调整工作中涉及的其他具体问题,由建设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和北京铁路局共同协商解决。 (四)本方案只适用于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同时抄送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