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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应分摊的公共面积进行分摊的;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分摊的公共面积再次出租或出售的; 3.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时违规进行面积计算的; 4.不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合同约定处理面积纠纷的; 5.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产测绘机构相互勾结,在面积计算中弄虚作假的; 6.在合同中不按规定标明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 (四)强化合同管理,依法查处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按规定出示有关法规或示范文本的; 2.合同未包含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 3.隐瞒事实真相,误导购房者签有损购房人合法权益的合同的;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五)规范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不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的; 2.提供的服务与收费质价不符的; 3.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互相推诿,不认真解决质量和配套不完善问题的; 4.处理问题和矛盾不及时或态度恶劣,致使矛盾激化的。 (六)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依法查处虚假和不规范广告行为: 1.不具备销售条件,擅自通过媒体或展销会等形式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2.盗用其他项目预售许可证进行广告宣传的; 3.发布虚假广告或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的; 4.承诺与实际不符或无法兑现的内容的; 5.在房地产广告中出现各类乱评比、乱排序等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内容的; 6.其它违反《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房地产广告。 (七)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查处房地产中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发布不实信息,利用假信息骗取中介费的; 2.互相串通以假出租、出售等方式骗取中介费或促成地下交易的; 3.迎合委托方要求,出具不实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的; 4.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取委托合同之外的财物、费用的; 5.房地产估价师同时在两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或未经注册擅自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的; 6.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中介注册证、资格证的。 (八)加强房屋拆迁管理,依法查处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房屋拆迁的; 2.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3.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4.未能保证被拆迁人按时足额领取补偿安置资金的; 5.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未按规定核发拆迁许可证的。 五、整顿和规范的方法、步骤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 各有关部门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做好动员部署和调查摸底工作。通过新闻媒介等手段宣传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为整顿和规范工作顺利进行做好充分准备。 (二)自查自纠阶段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屋拆迁单位、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内容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并写出情况报告,同时填写《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自查自纠登记表》。 市房地局、计委、建委、经贸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工商局、物价局、行政执法局、监察局等房地产管理相关部门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部门出现的各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及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市房地局负责全市自查自纠工作的监督指导,汇总、填写《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自查自纠汇总表》,并写出工作报告,报市政府。 (三)组织检查阶段 在企业和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联席办公会议组织检查组对全市的房地产市场各方主体进行全面检查。各检查组牵头部门要根据检查情况填写《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检查情况汇总表》,并写出检查情况报告(典型案例要形成专题报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整改督查阶段 各有关部门要对检查出的各类问题依法做出处理,有关单位要认真整改,违法违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严肃处理。同时还要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进行剖析,查找原因,进一步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及监督制约机制,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增加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做到标本兼治,从根本上使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为了保证工作进度,各阶段的工作可以交叉进行,12月底之前完成整改督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