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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直属公司,各厂矿企事业单位, 各机关、团体、学校、医院,各驻并单位,驻并部队: 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对我市率先发展的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并发[2002]32号),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市发展环境,不断增强我市的综合竞争能力,加速推进我市工业化、城市化建设,按照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分级管理、责权统一、重心下移的原则,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明确划分了市县两级政府的行政管理权限。经2002年12月4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讨论通过并报市委同意,决定对涉及47个部门的435项事权,除已取消43项及另有56项需请示上级外,共计228项行政管理事权(占实际要求下放事权总数的58.1%)下放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两区”)和各县(市、区)。其中:授予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113项(市级综合经济管理权21项、部分行政管理权92项);授予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审核、管理权115项。现就做好下放事权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认真做好各项事权下放工作,是实现优化发展环境的关键。市直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各项事权下放的落实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实行领导责任制。 今年年底前各项事权下放全部移交到位,明年1月份正式开始运行。要认真做好各项相关业务的指导工作,积极为基层出谋划策、提供一流服务,主动协调解决出现的新情况和新 问题。对移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确保交接工作顺利实施。“两区”和各县(市、区)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地做好接收工作。 二、严密组织、确保落实。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好建章立制工作,将下放的事权用好、用到位,保证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同时,要本着“有利于基层发展,服务于基层建设”的原则,将能下放到基层的事权尽可能下 放到基层,进一步完善基层政府功能,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 市直各部门凡已下放的事权,从2003年元月1日起不再履行。涉及事 权下放的部门,2002年底前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 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对其所下放的事权提出具体实施办法,以正式文件行文通知“两区”和各县(市、区) 。同时要与“两区”和各县(市、区)签订委托授权书,以确保事权下放落实到位。各部门 事权下放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市编办备案。 附件1: 下放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事权项目 一、综合经济管理权:(21项)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要求备案)(6项) 1、区内基本建设、产业发展、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社会事业等项中长期发展计划的 制定和组织实施。 2、区内企业向国家、省申报有关项目计划及对计划项目的实施、协调监督。 3、区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三资企业”项目,下达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年度计划。 4、核发《入区项目投资许可证》。 5、区内基建项目、技改项目和“三资企业”可行性报告的核准。 6、审批区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立项。 市经济委员会(1项) 7、审批3000万美元以下的中外合资技改项目立项。 市财政局(11项) 8、区内财政管理。实行一级预算、一级金库。 9、实行独立的财政预、决算体制,自行编制开发区财政年度预决算。 10、区内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鉴定、变动和纠纷调处及股权管理。 11、按照分级监管的体制,决定或批准区内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形式和国有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拍卖、审批产权变动和财务处理的重大问题。 12、组织清算和监缴被撤销、被解散的区内企业的国有资产。 13、对区内国有企业税后利润分配进行监管,监缴区内国有资产经营收益。 14、区内国有资产评估、确认。 15、监管、指导区内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公司。 16、区内会计工作的管理。 17、区内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 18、区内政府集中采购。 市科学技术局(2项) 19、区内科技发展计划的组织实施,组织科技成果鉴定、申报火炬计划和工业科技攻关计划 项目。 20、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初审、推荐和年检及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的申报和推荐。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1项) 21、审批区内外资企业合同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