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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部分行政管理权(92项) 市委组织部(2项) 22、对市直部门派驻两区的办事机构,其主要领导由管委会主任与派驻单位共同提名,高新 区党工委与派驻单位共同考察,由两区管委会任免。 23、两区管委会中层干部由管委会主任提名,党工委考察、主任聘任和解聘,报市委组织部 备案。 市委宣传部(1项) 24、区内精神文明单位评审。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项) 25、审批调整区内设机构。 26、审批区内事业机构,报市编办备案。 市教育局(1项) 27、管理区内教育事业。 市公安局(1项) 28、检查区内消防应由管委会同意后进行。 市人事局(6项) 29、引进区内所需人才,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保证落户指标,由公安部门办理落户。 30、审批区内专业技术干部家属、子女“农转非”。 31、按照人员工作性质、岗位和业绩自行确定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32、管理区内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 33、审批区内工作人员工资。 34、区内人才交流机构可执行市人才交流机构的相关职能。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项) 35、管理区内企业的就业、劳动合同、工资、职业技能开发等劳动工作,依法处理区内劳动 争议。 市建设管理委员会(10项) 36、区内建筑市场和建筑行业的行政管理。 37、区内各类建设工程的报建、设计(包括环保设计)审批。 38、核发区内《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39、核发区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0、区内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档案管理、劳动统筹保险、施工现场综合考证、施工纠纷协调等管理。 41、办理区内《中标通知书》备案手续。 42、出具区内《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3、区内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44、区内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合同。 45、行使市行政执法局的相关权力。 市卫生局(2项) 46、区内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 47、区内卫生事业管理。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项) 48、区内企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8项) 49、依法对区内土地实行分批统征。 50、办理区内国有土地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手续。 51、办理核发区内《建设用地批准证书》。 52、办理核发区内《国有土地使用证》。 53、依法实施区内地政地籍管理。 54、监督检查区内土地使用,调处裁决土地权属、使用等纠纷,对违法土地进行行政处罚。 55、区内审批宅基地。 56、拟定区内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环境保护局(7项) 57、区内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核发区内《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58、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59、区内环境保护各项措施的监督落实和排污费、超标排污费用的征收、使用。 60、管理审批区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 61、审批区内建设项目环保设计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书。 62、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察。 63、区内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市统计局(1项) 64、管理区内统计,独立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市规划局(8项) 65、实施开发区总体规划方案。 66、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核发。 67、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核发。 68、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核发。 69、区内主要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初审。 70、核发区内《开工验线合格证》。 71、审批区内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电讯、燃气、供热、蒸气等基础设施规划。 72、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 市政管理局(3项) 73、审批区内道路掘路施工。 74、审批区内接修下水管线。 75、管理区内道路图纸审核、组织施工、竣工验收和日常保护。 市园林局(2项) 76、区内绿化规划、绿化实施及竣工验收。 77、审批区内砍伐树木和占用绿地。 市房地产管理局(9项) 78、管理区内房屋产权产籍,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79、管理区内各类房屋拆迁安置,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80、管理区内各类房地产的买卖、租赁、抵押、出让、典当和价格管理等工作。 81、区内各类房地产的广告管理。 82、核发区内《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83、核发区内《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84、核发区内《房屋自营许可证》。 85、核发区内《房屋租赁许可证》。 86、管理审核区内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管理单位行业资质。 市民政局(4项) 87、区内婚姻登记、管理、调解。 88、区内民事调解。 89、区内抚恤、救济。 90、区内社区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