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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内政办字[2002]354号
【颁布时间】 2002-11-22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1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自治区审计厅负责制定退牧还草工程建设资金审计办法,审计工程建设和财务管理情况。
  
  内蒙古畜牧科学院负责全区退牧还草技术操作规程、验收办法等技术性文件编制工作,负责退牧还草工程技术指导、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反馈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和有关信息,协助自治区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盟市负责协调落实自治区下达的退牧还草工程任务,审核旗县实施方案,总结和上报本地区退牧还草工程进展情况,对各旗县退牧还草工程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旗县人民政府对本旗县退牧还草工程负总责,组织编制本旗县退牧还草工程规划和实施方案,落实退牧还草工程目标、任务、责任、资金、饲料粮等方面工作,保证上级拨付的饲料粮和围栏费按时足额到位,组织苏木乡镇完成退牧还草任务;协调解决本旗县退牧还草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退牧还草工程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加强旗县及苏木乡镇草原监理队伍建设,做好退牧草场监管工作;加强旗县及苏木乡镇技术服务组织和队伍建设,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第二十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退牧还草工程的任务完成和建设质量负直接责任。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贯彻落实上级退牧还草有关政策、制度和办法,组织发动群众积极开展退牧还草工程建设;根据上级批准的退牧还草工程任务,合理确定退牧范围,协助旗县畜牧主管部门与退牧户签订退牧还草合同,把退牧还草任务落实到户。
  
  第二十一条 嘎查村、牧户必须按照与所在旗县畜牧部门签订的退牧还草合同以及自治区、盟市、旗县制定的标准、方案、制度和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草场围封,按规定模式进行退牧。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申请退牧还草工程旗县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逐级上报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乙级以上资质单位单独或联合编制。
  
  第二十三条 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项目年度计划,旗县人民政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实施方案,经盟市计划、畜牧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畜牧业厅和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畜牧业厅会同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和批复,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旗县畜牧局负责组织编制作业设计。作业设计以苏木乡镇为单位,设计到村、组、户,落实到地块。经盟市畜牧主管部门审批,报自治区备案,并送同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粮食部门凭此划分供应库站)。作业设计一经批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准随意扩大范围。超出计划部分,由旗县自行解决饲料粮补贴。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地点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
  
  第二十五条 退牧还草围栏补助,结合京津风沙源治理和草原围栏项目配套使用。具体补助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旗县畜牧部门与退牧户签订退牧合同书,明确农牧户的职责、权利与义务,确定退牧年限、起止时间、退牧面积等项内容。
  
  第二十七条 核定退牧面积以农牧户草原经营权证为依据。转包、租赁、转让的草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有关规定,在旗县畜牧部门备案的,以流转合同为依据,并由旗县畜牧部门委派技术人员实地勘察核实后予以确定。
  
  第二十八条 饲料粮发放由旗县粮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退牧户凭《退牧还草证》和《退牧还草合同》到指定供应点领取退牧期补助饲料粮的50%。旗县畜牧部门要按退牧期限,以月、季度或年度组织验收退牧还草工程,合格后颁发《合格证》,退牧户凭《退牧还草合同》和《合格证》到指定地点领取剩余的50%饲料粮。补助饲料粮必须直接兑付到户。
  
  第二十九条 饲料粮源的组织、调运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退牧还草旗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饲料粮的调运按先旗县、后盟市、再自治区分级按辖区就近筹措的原则组织,原则上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商品周转粮为主,品种以玉米为主,根据承供企业的实际库存搭配其它品种。饲料粮必须达到国家质量标准。
  
  按照畜牧部门的作业设计,粮食部门要根据退牧户居住分布情况,合理划分供粮企业,并落实到户。为方便退牧户领取饲料粮,承担退牧饲料粮供应的粮食企业在没有库站的苏木乡镇可增设临时供应网点。粮食调运费用和临时网点增设费用由所在旗县财政承担。并列入财政预算。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提供调运饲料粮贷款。饲料粮供应前,旗县财政要预拨部分供应费用和检测费用,保证饲料粮正常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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