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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内政办字[2002]354号
【颁布时间】 2002-11-22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1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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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保证目标、任务、粮食、资金、责任五到位。项目负责人由旗县畜牧局长担任,对项目建设技术、标准负全责。旗县、苏木乡镇层层落实退牧还草工作目标和责任,签订责任状,负责项目落实、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实行合同制。项目旗县与退牧户签订退牧还草合同书,与项目设计、施工、管护、监理、技术支撑等单位签订工程委托合同书。
  
  第三十二条 实行监理制。自治区对退牧还草工程监理进行公开招标,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监理委托合同条款,保证退牧还草工程任务顺利实施。
  
  第三十三条 实行技术支撑制。由自治区畜牧科学院组成科技咨询指导专家组,负责全区退牧还草工程技术咨询、培训和指导工作。项目旗县应建立技术任务双承包责任制,由科技人员对退牧还草工程进行分片承包,技术承包人与旗县畜牧局签订技术承包合同,报酬与工程质量挂钩。
  
  第三十四条 实行管护责任制。实施退牧还草工程的苏木乡镇负责辖区内退牧草场管护工作,安排专职管护人员,严禁在退牧期间放牧利用。旗县草原监理部门负责退牧草场监督和巡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建立退牧还草举报制度。项目旗县、苏木乡镇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接受社会监督。违法、违纪、违约现象一经核实,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罚,举报有功人员应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建立监督和稽查制度。旗县畜牧主管部门委派技术人员进行退牧还草工程质量检查,掌握工程建设情况和实施进度,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自治区、盟市派出工程稽查员,监督检查退牧还草工程实施效果。
  
  第三十七条 实行管理审计制。项目旗县应按工程进展情况,委托同级审计部门对饲料粮、围栏补助的兑现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项目验收时,附同级审计部门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建立退牧还草工程档案。旗县畜牧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工程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等工作,并应有固定的档案保管场所。
  
  第三十九条 实行退牧还草工程进展定期报告制度。工程建设期间,项目旗县每季度末逐级上报工程进度、饲料粮兑付情况,年末上报工程工作总结。
  
  第四十条 凡严格按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完成年度退牧还草计划任务的旗县,要及时进行自查自验,并向自治区提出验收申请。
  
  旗县自查采取全面检查的方法,由旗县畜牧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参加。检查合格的退牧户,颁发合格证。
  
  第四十一条 在旗县自查基础上,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畜牧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和盟市进行抽样检查。重点检查退牧还草到户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退牧还草地点、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退牧草场管护情况,退牧还草工程效果,档案管理是否规范。
  
  工程完工后,自治区畜牧业厅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验收。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旗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自治区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畜牧业厅负责解释,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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