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颁布时间】 2002-12-18
【实施时间】 2002-1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1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证》年检及《会计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掌握全市会计队伍发展状况和会计人员管理情况,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会计从业人员的档案资料,按照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全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证》年检,同时进行《会计证》换证工作,将现有的《会计证》更换为《会计从业资格证》,并以此建立全市会计人员信息数据库。现将年检及换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及换证对象
  
  1、年检范围:
  
  凡持有1995年以后北京市财政局制发的《会计证》或《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均在本次年检范围之内。
  
  2、换证对象:
  
  凡持有1995年以后北京市财政局制发的《会计证》的人员,年检合格后全部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财政部统一样式、全国通用)。
  
  凡持有本市制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只参加年检备案,不进行换证。
  
  二、年检、换证时间安排
  
  本次年检工作从2003年1月6日开始至2003年10月31日结束,公休日、节假日除外,换证工作同时进行。
  
  为保证年检、换证工作有序进行,实行按《会计证》或《会计从业资格证》尾号逐月办理的方法,即参检人员按《会计证》证号或《会计从业资格证》档案号码的尾号于相应月份到年检点办理,尾号为0的于2003年10月份办理。(年检点附后)
  
  从换证结束之日起所有《会计证》停止使用。
  
  三、年检、换证工作的组织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证》年检、换证的组织工作,北京市财政局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及各区县财政局具体负责审核、数据录入、汇总上报及新证发还工作。
  
  1、北京市财政局会计人员服务中心负责市属委办局、总公司、大型企业财务部门在会计岗位工作以及在职不在岗和离退休的持证会计人员的年检、换证工作;持有市属委办局、总公司、大型企业财务部门颁发的会计证,现已不在会计岗位的离、退休持证人员及离岗持证人员,也可到所在区县财政局参加年检、换证。
  
  2、所持《会计证》发证机关为“工商业联合会”的人员在北京市财政局会计人员服务中心统一年检、换证。
  
  3、各区县财政局负责上述范围以外的持证会计人员的年检、换证工作,包括在岗和不在岗持证人员、市级单位离退休持证人员、在本地区但未实行会计证独立管理的市级单位持证人员、在本地区但无单位的持证人员。
  
  四、年检内容和换证要求
  
  年检内容必须如实填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检,所持《会计证》或《会计从业资格证》作废。
  
  1、持无效《会计证》或《会计从业资格证》的。
  
  2、连续两次未参加会计证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3、连续三年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虽然参加继续教育但未达到规定课时要求的。
  
  4、持证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丧失原则,玩忽职守,给国家或集体造成重大损失,不宜再从事会计工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重新填报:
  
  1、未填报《持证会计人员基础信息表》或《持证会计人员基础信息卡》,或填写不符合要求的。
  
  2、所填学历与所持学历证书不符的。
  
  3、所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与所持资格证书不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相关要求处理:
  
  1、已参加2000年年检但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课时没有达到规定的,需到指定地点补足相应课时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年检。
  
  2、1998年年检合格,但未按规定参加2000年年检的,要审验1998年至2002继续教育,合格后方可年检。
  
  五、参加年检、换证需准备的材料:
  
  1、《会计证》或《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证(卡)原件。
  
  2、学历证书、会计专业资格证书原件,以备核实。
  
  3、2张1寸免冠同底片近照(背面写上姓名),持《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可免交照片。
  
  4、符合《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及《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中免年检或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员,应按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六、年检、换证步骤
  
  1、《会计证》或《会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证》等年检相关证件经严格审核无误后,持证人员填写《持证会计人员基础信息表》、《持证会计人员基础信息卡》,录入“会计人员信息数据库”。
  
  2、负责年检的部门对持有《会计证》的年检合格人员当场收取其《继续教育证》,同时在《会计证》上加盖“年检合格、新证未发”专用章并发回参检人员;对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年检合格人员,现场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并发回参检人员。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