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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经批准,保税区企业可以从事通过保税区进出的集装箱运输、货运代理、船舶代理以及保税运输等业务。 第五章 金融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外金融机构经批准,可在保税区设立营业机构,从事金融业务。 第二十三条 保税区内企业的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保税区内外汇指定银行经批准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汇市场从事外汇买卖交易。 第二十五条 保税区内企业经批准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外发行债券、股票。 第六章 税收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保税区内的企业和个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应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保税区内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经保税区转口出境的货物按保税货物处理,在复出口的条件下免征关锐。 免税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再运往非保税区时,照章补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二十九条 从境内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区内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产品运往境外的,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产品在区内销售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前款产品进入境内非保税区的,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缴纳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三十一条 保税区内行政管理机构、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区内自用的国内生产的基建物资、机械设备和日常办公用品,经管委会审查批准,由海关按规定免征关税。 第七章 出入管理 第三十二条 进出保税区人员,一律凭管委会认可的有效证件。个人携带的物品应接受海关检查。 第三十三条 进出保税区的交通运输工具,凭管委会签发的长期或临时通行证在指定的通道出入,并接受海关检查。 第三十四条 除经管委会批准的安全保卫等有关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保税区生活配套小区应设立在区外邻近地区。 第三十五条 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不得入出保税区。 第三十六条 严禁利用保税区进行走私等违法活动,违者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保税区其他方面的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现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