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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发[2002]37号
【颁布时间】 2002-11-21
【实施时间】 2002-1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1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接上页]

  四、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推进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紧密结合
  
  11.大力推行劳动预备制度,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凡技术要求高、操作规程严格、直接关系到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健康以及生产安全的行业和工种,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凡属于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学校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必须优先录用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劳动保障、人事、工商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随意招收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就业的,要责令其纠正并给予处罚。
  
  12.完善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现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证书的沟通,逐步实行从业资格证书与学历证书的衔接。省劳动保障、教育部门要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职业学校特点、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要求,研究确定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资格考试鉴定的具体办法。职业学校学历教育的课程和教学内容、教学安排应充分体现相关职业资格的要求,为学生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创造条件。经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职业学校所学专业的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相符合的,其毕业生申请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鉴定时,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部分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开设的主体专业,经劳动保障和教育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经人事、教育行政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职业学校相关专业毕业生,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可直接申请参加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考试,并免试部分科目。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其资格证书可折算一定的学分,在职业学校修完相关专业的其他学分后,可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13.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综合管理职业技能鉴定职责,积极面向市场、面向企业、面向各类有求职愿望的劳动者,扩大鉴定范围,完善规章制度,规范鉴定程序,降低鉴定成本,提高鉴定质量。要合理调整鉴定机构布局,集中优势,发挥特长,加快鉴定机构的现代化、规范化、科学化、序列化建设。各市州要重点建设1至2个技术水平高、服务质量好、社会认同度高的综合鉴定基地。劳动保障、人事或相关部门要统筹规划,注意发挥和利用条件较好、办学质量较高的高等和中等职业学校在职业技能鉴定中的优势作用,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职业资格考试机构,避免重复建设。要加强对行业特殊工种鉴定工作的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发挥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在鉴定中的基础性作用。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都要成立有专业技术人员、社会知名人士、专家学者、高级管理人员和名师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加大质量评估和政策咨询力度。
  
  14.加强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大力开展就业指导和创业教育,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提高自主创业的能力。充分利用社会就业服务体系或建立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本地或异地就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便利条件。鼓励职业学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小城镇、农村就业或自主创业。工商、税务部门要制定优惠政策适当减免有关税费,支持职业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建立学历证书与职业能力并重的用人制度,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禁止收取职业学校毕业生城市入户费等不合理的费用,切实保障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15.广泛开展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工作。要充分发挥职业学校在师资、设备、教学等方面的优势,广泛开展各种培训,为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服务。各职业学校要克服困难,挖掘潜力,在尽量降低培训成本和培训收费的前提下,减免部分下岗失业人员的学费,对夫妻双下岗的以及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享受“低保”的下岗人员要提供免费培训。各职业学校要积极主动与企业联系,根据企业对人才的需要,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形式,提高培训质量和再就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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