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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国有粮食企业改制时应按程序报批,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农发行要参与改制的全过程,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和银行债权债务的落实。要做好产权界定、财产清查、债权债务清理等基础工作,并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要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在财产清查过程中,涉及财产损失的,须按规定报财政地税部门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和税前扣除,防止国家税收、国有资产流失;坚持“债随资产走”原则,防止银行债务悬空。企业改制的总体方案和资产处置方案,应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企业主管部门或出资者同意后,按财务隶属关系报同级财政地税部门审批。涉及仓储设施的处置,按现行规定报批,贷款形成的仓储设施处置,优先归还贷款。 五、建立新的粮食企业运行机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一)转换粮食企业经营机制。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管理者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高能低的企业运行新机制。企业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要从严控制,保证精简高效;企业新增人员要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首先在本企业职工中通过考试考核,竞争上岗,合同聘用。今后企业用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按《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管理。积极推行站(库、所)务公开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充分发挥职代会作用,加强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完善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监督约束机制。在收入分配上,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有条件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 (二)以财务管理为重点,加强和改善企业内部管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控制费用支出,搞好成本核算,降低企业经营管理费用。切实改善和加强企业资金管理,及时回笼销售货款,足额归还银行贷款本息,杜绝挤占挪用。改进资金结算,加大清欠工作力度,有效防止呆帐、坏帐损失,严禁企业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借款和贷款担保。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坚决制止任意改变核算办法的行为,禁止套取国家财政补贴和虚列补贴收入。确保会计报告信息真实可靠。 (三)搞好企业发展战略研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以县为单位组建的购销公司、粮食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和具备一定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市场需要制定和实施明确的发展战略、创新战略和市场营销战略。实行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建立重大决策责任制度,提高企业决策水平。以县为单位组建的购销公司和龙头企业要借鉴国内外企业管理的先进经验、方法和手段,实现管理现代化、科学化。 六、切实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创造良好的改革环境 (一)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广辟资金来源,确保职工社会保险费足额缴纳和经济补偿金及时足额兑付。粮食企业分流职工所需经济补偿金,主要由所在企业筹集,地方财政应积极给予支持。对财政困难的县,上级政府要给予帮助。补偿金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筹措,统一使用。 (二)认真落实各项补贴政策,妥善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历史包袱。对老库存高价位粮食,可采取“粮源对冲、成本搁置、待价而售”的办法处理;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补贴差价的办法处理,但补贴后的销售价不得低于市场价,具体处理办法由市、州级政府制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老库存粮食,在处理前发生的费用和利息按现行政策执行。 对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处理地方商品周转库存的陈化粮所发生的亏损,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弥补。对确因陈化粮数量较多,难以弥补的价差亏损先实行挂帐,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逐步归还。归还本金的资金来源,一是用包干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二是粮食风险基金不够的,按粮食风险基金中央和地方的筹资比例,另行筹资弥补。 (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土地管理部门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中涉及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应依法审批并办理有偿使用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改变用途且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可优先收购储备或进入土地市场公开转让;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的困难企业,其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或有偿转让后,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收缴的出让金或土地收益可按有关规定安排给企业,用于支付安置职工的经济补偿和清偿企业债务;破产关闭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可转让变现,土地收益应优先用于职工安置。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按现有国家法律法规,经当地国有资产管理批准,组织实施。省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对改制后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所需资金要积极开展贷款担保业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参与粮食企业破产、改制方案的研究、制定和实施,指导粮食企业下岗分流人员做好续保缴费工作,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