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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02]38号
【颁布时间】 2002-11-21
【实施时间】 2002-1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2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

[接上页]

  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中需支付的审核、评估、验资、咨询、登记、鉴证等费用,属政府部门收取的,只收工本费;属中介机构收取的,按国家规定标准从低收费。
  
  (四)农业发展银行要改进金融服务,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积极支持企业做好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油的收储、轮换、移库工作,对所需合理收购资金要积极供应;对省政府确定的保护价范围的粮食收购,要按“收一斤粮给一斤粮款”的政策,及时供应收购资金;对非保护价粮油收购,特别是对优质粮油、专用粮油的订单收购,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原则供应收购资金;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按规定支持企业开展异地购销粮油业务,扩大购销,搞活经营;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组织形式创新,对企业通过兼并、资金或资产入股重组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促进跨市州、跨省区建立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按规定积极支持粮食企业与加工企业开展委托加工、产加销一体化联营试点,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同时,加强信贷资金管理,积极落实资产抵押担保、损失准备金等风险保障措施,有效防范和化解政策性金融风险。
  
  (五)切实减轻国有粮食企业负担。要对各级政府部门和其他单位从粮食企业收取的各项费用进行清理,凡不符合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要限期返还。各级则税部门必须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要求,把对粮食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级政府不得以粮食部门名义贷款同于粮食收购以外的开支。任何单位都不得向粮食企业摊派、报销费用。凡占用粮食部门的资产、资金,要限期归位。
  
  (六)认真落实粮食产业化经营的扶持政策,鼓励国有粮食企业推进粮食(油)产业化经营。各地要选择一批有基础、有前景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培育成产业化的龙头企业,通过签订经济合同,与农户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和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充分发挥带动农民增收、推进农业种植业结构调整的积极作用。凡符合省级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条件的,纳入省级重点扶持范围。
  
  七、加强领导,确保实现改革目标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粮食企业改革的领导,落实粮食工作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工明确的部门责任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改革方案,落实有关政策,做好职工思想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筹协调,将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积极稳妥地推向深入,砍保按期完成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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