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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琼府办[2002]75号
【颁布时间】 2002-11-21
【实施时间】 2002-1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2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海南省公证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司法厅制订的《海南省公证工作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海南省公证工作改革实施方案
  
  (省司法厅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0]53号)精神,根据司法部对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要求,结合我省公证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公证工作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公证工作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解放思想,积极、稳妥地整体推进公证工作改革,争取在2005年初步建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具有事业法人的公证体制。
  
  (二)公证工作改革的总体要求
  
  1.按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尽快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证体制。
  
  2.进一步拓展公证业务领域,改进工作作风,优化工作方式,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公证服务。
  
  3.积极、稳妥地发展公证队伍,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素质好、效率高、服务优的公证员队伍。到2010年,要使懂政治、懂法律、懂经济、懂科学、懂外语的公证员的数量比现在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4.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与公证员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公证管理体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实现公证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二、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证机构
  
  (一)我省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一律改为事业体制,使其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法人。今后,不再审批设立行政体制的公证机构。
  
  (二)公证机构的设置和分布。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司法部每两年核定一次的核定控制指标内,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确定我省公证机构的设置和分布。公证机构的布局调整为:海口地区保留4个公证处(即海南省第一公证处、海南省第二公证处、海口市第一公证处、海口市第二公证处),撤销原新华区、振东区、秀英区和原琼山市公证处;其他市、县符合设立公证处法定条件的,经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可设置一个公证处。公证机构布局调整后暂不具备执业条件的公证处,由省司法厅根据实际情况,暂时指定其他实力较强的公证处采用公证业务托管方式,解决当地公证需求问题。全省公证机构的设立、变更或撤销,由省司法厅进行资质审核并同意后,再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三)各级人事、编制、财政、税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公证工作改革,根据公证队伍发展规划和公证工作的实际需要,及时核准公证机构及人员的编制,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保证实行事业体制的公证处能够顺利启动和正常运转。实行自收自支事业体制的公证处,实行企业化财务管理制度。
  
  (四)实行自收自支事业体制的公证处,原列入行政编制的人员,或占行政事业编制、由地方财政拨发工资的人员,凡不愿留在公证处的,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按行政机构改革的有关政策另行安排工作;符合退休条件的,办理或申请退休,退休人员的关系一律转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留在实行事业体制公证处的公证员,其原有的养老、医疗保险由地方财政和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完善,在实行事业体制后的养老、医疗保险由所在公证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公证处实行事业体制改革时,对其拥有、使用的财产要进行清点和产权界定。此方案下发实施之前已经实行事业体制但尚未进行财产清点和产权界定的公证处,此次也要完成财产清点和产权界定工作。对实行事业体制后公证处使用的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财产,由公证处以租借方式有偿使用或以购买方式取得所有权,公证处不需要的可以退回司法行政机关。按政策提取的发展、福利、住房、医疗、养老、失业等基金划归公证处所有。
  
  三、建立高素质的公证专业队伍
  
  (一)公证员作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的专业法律工作者,必须具备坚定的政治信念,优良的道德品质,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鼓励高素质人才进入公证队伍。已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可以批准担任公证员。同时,根据业务需要,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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