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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发[2002]61号
【颁布时间】 2002-11-20
【实施时间】 2002-1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2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
  

  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已经开始。为做好今冬退出现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22号)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的对象和时间
  
  今冬接收安置退役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部分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伍义务兵连同复员士官接收工作从2002年11月底开始,到2003年1月底基本接收完毕;转业土官离队和接收时间等问题,待民政部、总参谋部下达通知后再行确定。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培训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要认真学习十六大文件精神,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着眼于今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特点和维护稳定的需要,紧密联系退役士兵思想实际,把坚持讲大局、讲团结、讲稳定作为老兵退役教育的重要落脚点,积极开展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教育,增强退役士兵服从大局、拥护改革的自觉性,自觉服从国家和部队建设的需要,树立自立自强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坚定靠良好军人素质建功立业的信心;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例条令,做文明退役、文明返乡的模范。
  
  进一步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其择业就业的竞争能力。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经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城镇退役士兵免费培训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解决。
  
  三、做好退役士兵的运送工作
  
  各地和军队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退出现役士兵的接待、转运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队要严格按规定提前拟订出退役士兵始乘和中转计划,并按计划严密组织实施。要加强对退役士兵的安全教育,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铁道、交通、民航和军事交通运输部门要保证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站(港)和中转换乘“四优先”,为退役士兵途中提供安全优质服务。各地要加强对军用饮食供应站的领导,切实做好退役士兵返乡途中的住宿、医疗、接待和饮食供应等保障工作,使退役士兵能安全顺利地返回家乡。
  
  四、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要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的力度。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社会均衡负担原则,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根据当年退役士兵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对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各地应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中优先选用。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中央和自治区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当地政府做好安置工作,不得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土兵;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用人单位按计划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或退役土兵安置部门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按每名退役士兵3万元至5万元收取,作为符合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补助经费或建立发展基金以及职业技术培训经费。
  
  为了科学合理分配安置任务,结合我区实际,确定我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驻桂中直单位应按不低于在职职工总数的3%的比例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其中:凡是有垂直管理关系的中央和国家机关驻桂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和自治区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其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计划指标数由自治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简称自治区军安办)负责协调并下达(具体单位和计划指标数另行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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