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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1-20
【实施时间】 2002-1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2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2003年度北京市城镇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18个区县国土房管局、直管公房管理单位、3个直属管房公司、市属管房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掌握北京市城镇房屋状况,保障房屋住用安全,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和使用功能,合理制订2003年度城镇房屋修缮计划,完成各项修缮任务和实现安全渡汛,市局计划在今冬明春对全市城镇房屋及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现将工作安排如下:
  
  一、组织
  
  (一)市局负责对全市城镇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的组织领导和数据汇总工作。负责对各区(县)国土房管局(以下简称各区县局)、3个直属管房公司和8个市属管房公司的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二)各区(县)局负责对本辖区内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的组织领导和数据汇总工作。并负责对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物业管理房屋)、私有房屋(特殊自住户私房、标准租出租私房)等各类房屋及设备的安全检查工作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检查。
  
  (三)各管房单位要按照市局要求及区(县)局的部署,对所管房屋及设备进行安全检查。不具备检查能力的单位,应委托所在地房管部门或直管公房管理单位查房。被委托单位在查房后应出具检查与评定结果及处理意见,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安全检查费用。
  
  (四)自住私房主无力查房的,应委托所在地房管部门或直管公房管理单位代查;需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应委托辖区内的房屋安全鉴定站及时检查鉴定,以确保房屋的住用安全;被委托单位或房屋安全鉴定站应出具检查结论报告,并按规定标准收取检查或鉴定费。
  
  二、时间安排
  
  本年度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工作从2002年10月下旬开始。各区(县)局和各管房单位应在11月中旬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并开始安全检查。检查评定及数据汇总工作在2003年3月底结束。
  
  三、内容和重点
  
  (一)房屋安全检查
  
  1.依据《北京市城镇房屋安全检查技术要点》(京房修字[1994]第494号)等规定和标准对城镇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检查中应将房屋结构部位作为重点。平房:天沟、柁头、檩头、柱头及碎砖墙,重屋顶平房的跨空柁和柱根;糊纸或包镶的柁、檩必须打开检查。楼房:承重结构、外檐装修、阳台、雨罩、房屋渗漏等;住户自行装饰装修房屋,随意拆改房屋结构、增加较大荷载;随意拆改设备、设施影响公共设备、设施正常使用等。
  
  2.在进行房屋安全检查的同时,要依据《北京市城镇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实施规定》(京房修字[1994]第495号),对城镇公房(含售后公房)和城镇私房(含标准租私房)进行完损等级评定。
  
  3.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断柁、断檩等危险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木结构加固等安全措施。
  
  (二)设备安全检查
  
  1.住宅电梯
  
  检查重点:机房、井道、底坑、运行状态、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2.高层二次供水设备(消防设备)
  
  检查重点:供水泵(消防泵)、电动机、控制盘(柜)、高、低位水箱(罐)、空气压缩机、供水管道、供水管理情况。
  
  3.避雷设施
  
  检查重点: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
  
  4.住宅配电设施
  
  平房检查重点:总表、进户线、室外干线。
  
  楼房检查重点:进户线、楼内配线、配电柜(箱、盘)、接地保护。
  
  要对以上设备设施进行等级综合评定。
  
  (三)城近郊区局要对已列入本市“十五”规划中拟进行危旧房改造的164片进展情况进行核实。包括已经完成和正在进行的项目及依据《北京市城近郊区危旧房屋改造区域确认标准》(京国土房管房字[2000]第438号)调整和新增的项目情况。请有关区局认真填写危旧房片调查表(附表1、2),汇总后于2003年3月1日前报市局。
  
  (四)楼房抗震加固情况调查
  
  依据《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第38号令)和《关于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的意见》(京国土房管房[2002]216号),对1978年以前(“78”规范颁布实施前)建成楼房的抗震加固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对于已建成但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施标准(本市除门头沟、密云、怀柔、昌平抗震烈度为7度外,其他辖区抗震设防烈度均为8度)的房屋要逐步采取措施,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各单位应按要求填写抗震加固记录表(见附表3),汇总后于2003年3月1日前报市局。
  
  (五)楼房平屋面改坡屋顶(以下简称“平改坡”)情况调查
  
  按照市政府的要求,2003年,本市的“平改坡”工作要加大推广力度。各区、县局要对辖区内的楼房进行全面的调查,明确辖区内有多少幢平屋面楼房,其中有多少幢适宜进行“平改坡”,特别对于近五年内列入拆迁或危改计划的房屋、经鉴定需要进行抗震加固的房屋要单独进行统计。各区、县局应按要求填写楼房平屋面改坡屋顶记录表(附表4),汇总后于2003年3月1日前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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