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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自治区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考试、录用及划转分流安置工作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自治区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考试、 录用及划转分流安置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等部门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13号)文件精神,做好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稽征人员划转接收、考试录用、分流安置等工作,现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作 车购税稽征人员划转接收、考试录用、分流安置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的工作。为加强自治区车购税稽征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自治区成立了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见新政办〔2002〕134号通知),由自治区国税局、交通厅、财政厅、编办、人事厅、监察厅等六部门组成。下设自治区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办公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自治区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和配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严明工作纪律,杜绝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问题出现,积极稳妥地做好车购税稽征人员划转考录安置等工作,确保如期顺利完成各项工作。 二、关于人员划转工作 车购税稽征人员划转基数由自治区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国办发〔2002〕4号文件通知核定,车购税稽征人员划转考录安置范围限于交通部1999年4月下发车辆购置费(以下简称“车购费”)稽征人员冻结令(交财发〔1999〕160号)文件时的在册人员;冻结令之后按照国家政策接收的军转干部和大专院校毕业生;冻结令之后确属工作需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交流、轮岗到车购税稽征岗位工作的科级以上(含科级)领导干部。车购税稽征人员接收划转工作按以下方法进行: (一)公务员。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由自治区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办公室对原从事车购费稽征工作的人员中属于公务员身份的干部进行审核,报自治区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划转人员名单。 (二)事业单位干部。对原从事车购费稽征工作的人员中属于事业编制的干部,通过考试合格,原则上录用现有人员的80%。自治区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全区车购税稽征人员录用计划,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后,由人事部审批下达。考试录用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会同人事部统一组织实施。 (三)职工。对原从事车购费稽征工作中的固定工人、合同制工人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交通部组织考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按现有人员20%的比例接收,原则上安置在工勤岗位工作。 (四)离退休人员。凡1999年4月30日以前在车购费稽征岗位办理离退休的人员;1999年4月交通部下发车购费稽征人员冻结令时在册、2002年7月31日前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条件,按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由自治区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核,报自治区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接收。 三、关于报名、考试及录用 (一)报考对象。交通部1999年4月下发车辆购置费稽征人员冻结令(交财发〔1999〕160号)时在册的事业编制干部;冻结令之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接收的军转干部和大专院校毕业生,以及确属工作需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交流、轮岗到车购税稽征岗位工作的科级以上(含科级)领导干部。 (二)报考条件。报考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3.热爱车购税稽征工作,业务熟练,工作表现好。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5.近两年(2000年、2001年)年度考核合格。 (三)报名工作。车购税稽征人员考试报名工作由自治区交通厅统一负责组织,并将报名人员情况进行汇总报自治区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自治区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发放准考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