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深国税函[2002]382号
【颁布时间】 2002-12-16
【实施时间】 200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2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规程的补充通知

各业务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为了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和税企双方责任,现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02]147号)文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机申报审核系统的要求,对深圳市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规程调整如下:
  
  一、“免、抵、退”税生产企业申报
  
  (一)申报程序
  
  “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到主管区、分局(含宝安区局、龙岗区局下属各基层分局,下同)办理“免、抵、退”税预审,在每月15日前办理正式申报。
  
  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证的“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只需在有货物出口或齐全单证的月份,向主管区、分局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应在中标货物交付验收后的当期,向主管区、分局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二)申报资料
  
  “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向各主管区、分局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并按以下顺序装订资料(打印件要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1、“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企业打印);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申报系统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打印);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明细表(企业打印);
  
  5、进料加工核销明细表(企业打印);
  
  6、新贸加工合同核销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7、进口料件明细表(企业打印);
  
  8、进口料件报关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9、出口货物明细表(企业打印);
  
  10、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出口退税专用)或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企业签章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存根联,企业需在发票上加注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码);
  
  注:上述三种资料应按照互相一一对应关系装订。
  
  11、收齐的上期出口单证明细表(企业打印);
  
  12、收齐的上期出口单证(装订要求参照第十一条,以前申报已用的出口发票及核销单,可用复印件。复印件由主管区、分局注明已用金额、未用金额和原件留存在哪一期的申报资料中,签字并加盖公章);
  
  13、各主管区、分局或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以下简称进出口分局)审核确认的上期《“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复印件;
  
  14、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原件、认证通知书及相关资料。
  
  15、经税务部门签章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6、出口销售收入总帐、明细帐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17、上年度“免、抵、退”税清算通知书和出口退税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18、新办理“免、抵、退”的生产企业需提供上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清算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认定表和出口退税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19、完税凭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0、上年度“免、抵、退”税清算返纳税款完税凭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1、出口免税货物明细表(企业打印);
  
  22、出口免税货物资料;
  
  23、间接出口货物明细表(企业打印);
  
  24、间接出口货物资料
  
  25、来料加工出口明细表(企业打印);
  
  26、来料加工出口资料;
  
  27、出口免税卷烟明细表(企业打印);
  
  28、出口免税卷烟资料;
  
  29、主管区、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申报资料要求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必须加盖海关验讫章。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必须加盖外汇管理局核销章、海关验讫章(骑缝章)和企业公章。
  
  3、出口商品专用发票须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4、出口货物明细表按记销售帐日期分开录入。
  
  5、所有表格和复印件须按规定签字,加盖公章。
  
  二、“免、抵、退”税审核审批
  
  “免、抵、退”税申报由特区内各区、分局和宝安区局、龙岗区局下属各基层分局负责审核确认,其中年出口销售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免、抵、退”税企业(2002年度为市局已列名的258户)由各区、分局审核后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以下简称:进出口分局)复核确认。“免、抵”调库和退税手续由进出口分局负责。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