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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2002]87号
【颁布时间】 2002-11-20
【实施时间】 2002-1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2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公路联网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公路联网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广东省公路联网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东省收费公路(包括桥梁、隧道)的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规范全省公路联网收费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收费公路(包括桥梁、隧道和城市收费道路,下同)联网收费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联网收费是指在全省收费公路采用兼容电子不停车收费和人工半自动收费的组合式收费技术,实现用户持公路专用缴费卡在全省范围内缴付通行费;以及在全省高速公路实行“统一收费、系统分帐”的收费管理方式。
  
  第三条公路联网收费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发卡、统一收费、统一结算”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联网收费专营公司,由专营公司负责全省公路联网收费的具体实施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成立类似机构(公司)。
  
  省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联网收费的组织落实协调和实施监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公路联网收费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运营实施行业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扶持、促进全省公路联网收费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条专营公司由省人民政府授予专营权,具体包括:
  
  (一)专营全省公路联网收费(含电子不停车收费)业务,负责编制全省公路联网收费实施方案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建立全省公路联网收费密钥管理系统,负责统一发行公路联网收费密钥卡、专用缴费卡和电子标签;
  
  (三)负责公路专用缴费卡以及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统一结算和分帐;
  
  (四)负责公路联网收费系统和关键设备的检验、测试和认证工作;
  
  (五)其他由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授予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专营公司应接受省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监管,并与收费公路经营单位签订委托结算协议、与公路专用缴费卡和电子标签用户签订用户协议,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具体监管细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全省公路联网收费要按照“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先在高速公路实施,再推广到其他收费公路。
  
  高速公路应按“分区联网、逐步合并”的方针,从区域联网收费逐步发展到跨区域的全省联网收费。
  
  第八条全省收费公路按高速公路和其他收费公路分别制定联网收费实施方案和技术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实施。
  
  公路收费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改建应当符合联网收费实施方案和技术标准。
  
  第九条收费公路应具备公路专用缴费卡收费功能,并设有或预留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
  
  第十条公路联网收费的关键设备(IC卡及读写机具、电子标签及读写设备等)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以及联网收费技术标准,由专营公司负责测试认证并建立市场准入机制。
  
  第十一条收费公路按照联网收费实施方案进行改造或建设后,其收费系统应经专营公司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省联网收费结算中心和各区域收费中心由专营公司负责建设和管理。
  
  公路收费系统由各公路经营单位负责改造和建设。
  
  第三章 运营和管理
  
  第十三条 公路联网收费密钥卡(PSAM卡和用户母卡)、专用缴费卡(储值卡和记帐卡)和电子标签(电子不停车收费专用)由专营公司统一发行。
  
  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用于公路联网收费的密钥卡、非现金缴费卡(券)和电子标签。
  
  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费公路正在使用的非现金缴费卡(券)可暂时保留,但不得扩大发行及使用的范围和规模,并应逐步过渡到统一使用公路专用缴费卡。
  
  第十四条公路专用缴费卡和电子标签的推广采取强制措施,促进非现金缴费方式和电子不停车收费方式的应用。
  
  第十五条 公路收费系统经专营公司测试合格投入使用后,收费公路经营单位不得拒绝使用公路专用缴费卡缴付通行费。
  
  第十六条 车辆用户使用通行卡、公路专用缴费卡和电子标签,应当遵守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和专营公司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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