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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穗府[2002]40号
【颁布时间】 2002-12-16
【实施时间】 2002-12-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2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注册登记网上并联审批的意见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改善我市投资软环境,从2003年1月1日起,全市推行企业注册登记网上并联审批。即在办理企业的设立、变更登记手续时,对企业经营范围涉及的依法需要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由相关的行政审批部门在网上实行同步审批。现就企业注册登记网上并联审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网上并联审批的范围和参加部门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在设立或变更登记时,其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应当进行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均纳入网上并联审批。实施行政审批的本市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均为“网上并联审批”的参加部门。
  
  二、网上并联审批办法
  
  实行企业注册登记网上并联审批,采取“工商受理,转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办法。
  
  (一)工商受理。
  
  由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或变更登记事项的申请。申请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需要进行前置审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发放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印制的《前置审批申请须知》、表格及填表说明,由申请人阅读后,填写有关申请资料和《承诺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资料和《承诺书》,符合条件的可直接受理。
  
  (二)转告相关。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站(http://www.gzaic.gov.cn)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平台(以下简称并联审批专网),将申请人的有关申请资料和《承诺书》在网上发送给相关行政审批部门。
  
  (三)并联审批。
  
  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登录并联审批专网并接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送的申请人的有关申请资料和《承诺书》后,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批,并通过红盾网站将审批情况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联审批部门可直接利用已有的互联网出口,访问并联审批专网,也可以通过市政府机关专网交换平台,访问http://171.16.8.3/blsp的并联审批平台。
  
  (四)限时完成。
  
  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接到申请后,须在其对社会承诺的工作日内,主动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批意见,不同意的应将具体意见和理由同时在并联审批专网上发送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对表示同意的经营项目,应发给申请人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须在其承诺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事项并答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不答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视为已发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反馈意见后,在1至2个工作日内对经营项目予以审核,对回复“同意”意见并已发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或逾期未答复的,核发营业执照正、副本;对回复“不同意”或“驳回”意见的,根据相关部门不同意的理由,通知企业补充相关资料后再予受理或驳回其申请。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广州市企业注册登记网上并联审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网上并联审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领导任组长,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及效能监督、协调、指导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网上并联审批工作领导小组通过联席会议制度研究网上并联审批的有关问题,协调指导市、区、县级市企业注册登记网上并联审批工作,通报情况并部署有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网上并联审批日常工作。各区、县级市应参照市级模式设立相应机构。
  
  (二)各级政府应在资金上支持工商行管理部门及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具备网上并联审批办公条件(主要是互联网传输系统的设备配给),保障各部门通过登录并联审批专网完成审批业务传递。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必须明确网上并联审批工作分管领导,落实职能处(科)室及经办人员,做到专岗专人,并制作本部门的网上并联审批《前置审批须知》等资料。并联审批专网要求24小时开通。
  
  (三)在网上并联审批过程中,工商部门受理登记的企业,凡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由工商部门转告相关的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各级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职权进行审批,如该事项不属本级审批权限,则按照职权分工及其隶属关系,通过并联审批专网转交该审批事项,最后由审批部门将审批意见发送给原转发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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