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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02]155号
【颁布时间】 2002-11-20
【实施时间】 2002-1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2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家8部委局《关于取消暂住人口管理性收费后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综治委[2002]14号)精神,为做好我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维护全区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运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社会治安群防群治的方式方法和途径,实施对暂住人口规范化管理。
  
  二、组织机构
  
  按照8部委局《通知》中“将对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作为人口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纳入公安机关的日常管理工作范围”的要求,自治区公安厅成立暂住人口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在自治区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和综治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地公安机关也要在当地党委、政府和综治委的领导下,成立相应的专门机构,由公安机关主管领导负责,同级财政、计委、建设、工商、计生委、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三、工作措施
  
  (一)组建专业队伍。按照将暂住人口的管理纳入基层公安机关日常工作的要求,在加强对辖区实有人口管理的同时,下大力气加强辖区暂住人口的管理。
  
  1.城市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协管员队伍。原则上每名社区民警配备2名协管员,在暂住人口较多、或社区内暂住人口多于常住人口的辖区,按每名协管员管理300至500名暂住人口配备协管人员。
  
  2.在警务工作中,分清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对暂住人口的管理职能由社区民警承担,对暂住人口提供服务的职能交由协管员承担。
  
  3.协管员的聘任条件应比照招聘保安员的条件执行,但必须具有本城市常住户口。
  
  4.协管员必须经过公安机关培训后持证上岗,着统一服装。
  
  (二)多渠道筹集所需经费。按照8部委局《通知》中“对应由政府财政补贴用于暂住人口管理的经费,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的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解决暂住人口管理的经费。其余不足部分,应根据“谁受益、谁出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由受益单位和个人适当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建立有效的经费保障机制。
  
  1.按照8部委局《通知》中“凡是过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以向常住人口收取治安联防费用,目前还没有取消的地方,地方财政又确有困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照不超过常住人口的收费标准,对居住在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收取群防群治的治安联防费用,用于社区群防群治工作”的规定,以目前我区仍然在执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治安联防工作管理规定》(宁政发[1991]109号)中的收费标准,对居住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收取治安联防费。收取标准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治安联防工作管理规定》(宁政发[1991]109号)第十四条执行,即“凡无法抽调人员的单位,本着受益、适度、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按该单位应当抽调人数每人每月90元的标准集资,有固定营业地址的个体工商户,视其经营规模,每户每月集资2至30元”。对暂住人口在16岁以上有合法固定收入的,每人每月收取3元,用于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2.建议税务部门将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营业税、房产税和暂住人口个人所得税税款,委托给暂住人口管理机构或协管员代征。税务部门的委托代征人手续费全额返还,用于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3.违反《治安责任书》的用工单位、建筑工地、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出租房主等的罚款,全部返还用于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4.对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而被处罚的罚没收入,全部返还用于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5.按照8部委局《通知》中“要根据暂住人口管理职责划分的情况,将纳入政府部门管理的工作,采取多渠道的办法解决所需管理经费问题”的要求,委托暂住人口管理机构承担相关任务的有关部门,应保障部分工作经费。
  
  6.由自治区公安厅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暂住证》,收取工本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暂住证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633号)中“暂住证收费不得超过15元”的规定,结合我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暂住人口收入不高的实际,暂住证工本费以每证10元收取,有效期限不得低于1年。工本费除制作成本外,一律返还用于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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