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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委办[2002]31号
【颁布时间】 2002-11-20
【实施时间】 2002-1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3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进—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23号)一并贯彻执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司法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23号,以下简称《通知》),是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的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为了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人民调解是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确立的法律制度,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式之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各种利益关系调整,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矛盾纠纷,且日益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许多矛盾纠纷如果疏导化解不及时,随时可能激化为群体性纠纷或刑事犯罪案件,严重影响党的中心工作和社会稳定。我省现有各类人民调解组织6.6万多个,人民调解员近60万人,充分调动这支队伍的积极性,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对维护群众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基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水平,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新形势下解决民间矛盾纠纷的更加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形成长效的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尽最大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积极推进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一)继续巩固、完善和规范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建立健全村民、居民委员会调解组织,调整和充实调解人员,使其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75号部长令)的要求,狠抓人民调解组织、制度、工作、经费的落实,进一步规范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增强工作活力,提高工作水平。
  
  (二)发展和完善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要适应新形势下化解民间纠纷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积极推动建立和完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在2003年一季度前建立起来,主要任务是调解本辖区内村民、居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的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的民间纠纷和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已经建立的乡镇、街道司法调解中心要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进行规范。同时,要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的自律性人民调解组织,如行政接边地区、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地和工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群众社会团体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自律性人民调解组织统一接受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按照《通知》中确定的人民调解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人民调解工作。
  
  要严格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中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聘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名单应按属地原则,报辖区内的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三)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要适应民间纠纷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扩大工作领域,除继续调解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外,还要参与调解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针对突出的热点难点纠纷开展调解工作。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人民调解工作方针,把预防纠纷发生和防止纠纷激化作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严防纠纷激化而引起自杀、凶杀、群体性械斗和集体性上访事件,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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