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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分析全省森林火险发展趋势。 (二)一定范围内中等危险程度的重大火情: 1.24小时内全省发生60起以上森林火灾且大部分未扑灭的; 2.24小时内某设区市发生20起以上森林火灾且大部分未扑灭的; 3.明火延烧时间累计达48小时尚未扑灭的; 4.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大面积生态公益林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5小时内未扑灭的; 5.火场面积较大、有继续蔓延趋势且危及重点林区或重要军事、电力、通讯等设施的; 6.火灾中造成5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且尚未扑灭的;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各有关部门、单位除做好第(一)款所述各项工作外,还应当做到: 1.省森林防火指挥部 (1)召开指挥部成员紧急会议。 (2)发出组织扑救森林火灾的紧急通知,发布全省森林防火戒严令。 (3)对重点地区或重大火灾扑救工作作出决策,发布扑火救灾的各项命令。 (4)视情委派专人前往重点地区或火场协助指挥扑救。 (5)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有关火灾情况。 2.省防火办 (1)了解各地火灾扑救动态,向省森防指、国家森林防火办公室报告情况。 (2)督促各地做好重点火灾扑救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3)向省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火情、险情。 (4)加强与驻闽解放军和武警、消防部队联系,做好部队投入火灾扑救的准备。 (5)审查火情信息材料,经省森防指领导批准,通过境内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报道。 3.省气象主管部门 (1)分析预报森林火灾发生区域未来24小时和48小时天气和火险等级发展趋势。 (2)必要时参加省防火办会议共同研究火灾扑救方案。 4.省军区、武警福建总队、武警福建消防总队 (1)根据了解掌握的实时重大火情、险情,协调驻闽三军和所属部队做好扑救森林大火的准备工作。 (2)及时报告森林火灾危及驻地重要军事设施的有关情况,必要时组织部队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投入灭火抢险工作。 (3)向省森防指报告准备和投入扑火力量及进展情况。 5.省电力、电信主管部门 (1)及时报告森林火灾危及重要电力、通信设施的有关情况,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灭火抢险工作。 (2)督促当地电力、电信部门保障火场指挥的电力供应、通讯联络畅通。 6.省林业主管部门 (1)组织协调本系统直管的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国有林场森林火灾的扑救。 (2)组织森林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加强森林火灾案件的侦破,维护火场周边地区治安秩序。 (3)组织相关人员做好准备,随时参加扑火前线指挥部工作。 (三)较大范围内高等级危险程度的重大森林火情: 1.24小时内全省共发生100起以上森林火灾且大部分未扑灭的; 2.24小时内某设区市发生40起以上森林火灾且大部分未扑灭的; 3.明火延烧时间累计超过72小时尚未扑灭且火势有进一步扩大危险的; 4.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大面积生态公益林区内发生森林火灾,20小时未扑灭且有继续蔓延危险的; 5.森林火灾危及到重点林区或重要的军事、电力、通信设施,已造成重大损失的; 6.受害森林面积特大,且有继续蔓延危险,需要中央支援扑救的; 7.森林火灾中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15人以上重伤且尚未扑灭的。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各有关部门、单位除继续做好前二款的各项工作外,还应当做到: 1.省森林防火指挥部 (1)至少有二位副指挥长到指挥部坐镇指挥,必要时指挥长亲自坐镇指挥; (2)由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主持召开指挥部成员紧急会议,审议宣布全省或某一地区进入森林火灾紧急扑救期的动议,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签发命令并紧急部署全省扑火救灾工作; (3)召集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的领导坐镇指挥部协同指挥,特别是协调驻闽三军和武警、消防部队投入扑火救灾工作; (4)必要时组成前线扑火指挥部,协助指挥扑救。 2.省政府办公厅 (1)收集了解各地扑火抢险动态,向省政府领导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负责向国务院报告。 (2)必要时代表省森防指或省政府向南京军区、兄弟省(市)或国家有关部门请求扑火力量、灭火物资器材以及资金等方面支援。 (3)督促各地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3.省防火办 (1)联络沟通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和通报火情。 (2)分析提出是否宣布进入森林防火紧急状态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