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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02]161号
【颁布时间】 2002-11-20
【实施时间】 2002-1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3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置重大森林火情事故的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2)分析全省森林火险发展趋势。
  
  (二)一定范围内中等危险程度的重大火情:
  
  1.24小时内全省发生60起以上森林火灾且大部分未扑灭的;
  
  2.24小时内某设区市发生20起以上森林火灾且大部分未扑灭的;
  
  3.明火延烧时间累计达48小时尚未扑灭的;
  
  4.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大面积生态公益林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5小时内未扑灭的;
  
  5.火场面积较大、有继续蔓延趋势且危及重点林区或重要军事、电力、通讯等设施的;
  
  6.火灾中造成5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且尚未扑灭的;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各有关部门、单位除做好第(一)款所述各项工作外,还应当做到:
  
  1.省森林防火指挥部
  
  (1)召开指挥部成员紧急会议。
  
  (2)发出组织扑救森林火灾的紧急通知,发布全省森林防火戒严令。
  
  (3)对重点地区或重大火灾扑救工作作出决策,发布扑火救灾的各项命令。
  
  (4)视情委派专人前往重点地区或火场协助指挥扑救。
  
  (5)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有关火灾情况。
  
  2.省防火办
  
  (1)了解各地火灾扑救动态,向省森防指、国家森林防火办公室报告情况。
  
  (2)督促各地做好重点火灾扑救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3)向省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火情、险情。
  
  (4)加强与驻闽解放军和武警、消防部队联系,做好部队投入火灾扑救的准备。
  
  (5)审查火情信息材料,经省森防指领导批准,通过境内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报道。
  
  3.省气象主管部门
  
  (1)分析预报森林火灾发生区域未来24小时和48小时天气和火险等级发展趋势。
  
  (2)必要时参加省防火办会议共同研究火灾扑救方案。
  
  4.省军区、武警福建总队、武警福建消防总队
  
  (1)根据了解掌握的实时重大火情、险情,协调驻闽三军和所属部队做好扑救森林大火的准备工作。
  
  (2)及时报告森林火灾危及驻地重要军事设施的有关情况,必要时组织部队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投入灭火抢险工作。
  
  (3)向省森防指报告准备和投入扑火力量及进展情况。
  
  5.省电力、电信主管部门
  
  (1)及时报告森林火灾危及重要电力、通信设施的有关情况,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灭火抢险工作。
  
  (2)督促当地电力、电信部门保障火场指挥的电力供应、通讯联络畅通。
  
  6.省林业主管部门
  
  (1)组织协调本系统直管的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国有林场森林火灾的扑救。
  
  (2)组织森林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加强森林火灾案件的侦破,维护火场周边地区治安秩序。
  
  (3)组织相关人员做好准备,随时参加扑火前线指挥部工作。
  
  (三)较大范围内高等级危险程度的重大森林火情:
  
  1.24小时内全省共发生100起以上森林火灾且大部分未扑灭的;
  
  2.24小时内某设区市发生40起以上森林火灾且大部分未扑灭的;
  
  3.明火延烧时间累计超过72小时尚未扑灭且火势有进一步扩大危险的;
  
  4.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大面积生态公益林区内发生森林火灾,20小时未扑灭且有继续蔓延危险的;
  
  5.森林火灾危及到重点林区或重要的军事、电力、通信设施,已造成重大损失的;
  
  6.受害森林面积特大,且有继续蔓延危险,需要中央支援扑救的;
  
  7.森林火灾中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15人以上重伤且尚未扑灭的。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各有关部门、单位除继续做好前二款的各项工作外,还应当做到:
  
  1.省森林防火指挥部
  
  (1)至少有二位副指挥长到指挥部坐镇指挥,必要时指挥长亲自坐镇指挥;
  
  (2)由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主持召开指挥部成员紧急会议,审议宣布全省或某一地区进入森林火灾紧急扑救期的动议,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签发命令并紧急部署全省扑火救灾工作;
  
  (3)召集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的领导坐镇指挥部协同指挥,特别是协调驻闽三军和武警、消防部队投入扑火救灾工作;
  
  (4)必要时组成前线扑火指挥部,协助指挥扑救。
  
  2.省政府办公厅
  
  (1)收集了解各地扑火抢险动态,向省政府领导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负责向国务院报告。
  
  (2)必要时代表省森防指或省政府向南京军区、兄弟省(市)或国家有关部门请求扑火力量、灭火物资器材以及资金等方面支援。
  
  (3)督促各地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3.省防火办
  
  (1)联络沟通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和通报火情。
  
  (2)分析提出是否宣布进入森林防火紧急状态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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