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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02]161号
【颁布时间】 2002-11-20
【实施时间】 2002-1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3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置重大森林火情事故的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3)督查、反馈指挥部各项决定和命令的落实情况。
  
  (4)掌握重特大火场的信息情况,分析研究火情发展趋势,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5)提出遭受森林火灾危及的重点军事、电力、通信等设施以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应急防御建议。
  
  (6)向省森防指以及国家森林防火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省气象主管部门
  
  (1)加强对天气的监测和预报。
  
  (2)根据省森防指的要求,对重点火场气象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定时报告。
  
  5.省军区、武警福建总队、武警福建消防总队
  
  (1)应省政府或省森防指的请求,协调驻闽三军、派出武警部队和消防部队投入扑救森林火灾工作。
  
  (2)派出领导到指挥部协助指挥长工作,参与指挥部的会商部署。
  
  (3)向省森防指报告部队投入扑火兵力部署到位和组织扑救的情况。
  
  6.省林业主管部门
  
  (1)组织动员本系统的干部职工积极投入森林火灾扑救。
  
  (2)按照省森防指的要求,派员参加前线扑火指挥部工作。
  
  7.省级新闻单位
  
  (1)播发省政府或省森防指的火情通报和有关森林火灾扑救的部署。
  
  (2)宣传报道各地的重要扑火动态或扑救森林火灾的先进事迹。
  
  8.省级其它有关部门
  
  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坚决执行省委、省政府和省森防指有关扑火救灾的决策和部署,按照分工履行各自的职责,全力支援扑火灭火工作。
  
  四、森林火灾扑救的善后工作
  
  当中等以上危险程度的重大森林火情全部扑灭后,省森防指应组织各地抓好善后处理工作。
  
  (一)火案查处。对重大以上的火案,省公安、监察、林业等部门应成立联合工作组督促和协助地方及时查明火因,对火灾肇事者和渎职人员依法依纪做出处理,查处结果要及时报告省森防指。
  
  (二)灾后恢复。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对因灾受损的电力、通信等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设施,迅速组织抢修。
  
  (三)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对扑火中牺牲人员的抚恤、遗属安置等工作,应按部门、按行业归口处理。
  
  (四)火灾损失情况的调查上报。林业部门要组织技术人员对火灾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测量和统计,并及时上报省森防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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